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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给生活费怎么办?

核心提示: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和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夫或者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生活实例】

王坤(男,化名)与刘巧(女,化名)结婚之后因各种生活小节纠纷不断,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几年前,王坤以到外地做生意为名离家后便一直未回家,亦未给过任何家用,由刘巧一人独自抚养小孩。今年初,刘巧因身体不适被医院检查出子宫肌瘤,需要住院手术。与王坤联系,王坤对此仍置之不理。不得已,刘巧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坤承担扶养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依据医院证明,判决王坤先行支付各项费用5万元,刘巧可就以后发生的费用另行起诉。

【律师解析】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此条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力是平等的。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其次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二) 夫妻间的扶养权力义务以经济上相互扶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这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三)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从婚姻缔结时产生,至婚姻终止时消灭。

(四)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责任。

本案中,刘巧因患病无钱医疗,王坤作为丈夫本应积极救助却置之不理,显然不当。刘巧为治病对外借债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王坤基于夫妻间扶养义务应当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和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夫或者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乙方拒绝给付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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