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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遗嘱可以变更吗?

核心提示: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如果一个人订立了数份遗嘱,这些数份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呢?如果想要变更遗嘱的话,遗嘱可以变更吗?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一、数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继承法》,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相抵触,被继承人死后,按哪份遗嘱继承遗产成为争议的焦点。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次,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二、遗嘱可以变更吗

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完全取决于立遗嘱人单方个人意愿和意思表示。然而,在法律上遗嘱是一种要求的法律行为,那么遗嘱的变更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通过公证程序,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若不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三、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网友咨询:是否可以完全继承遗嘱上的房子

老人有四个儿子,老伴死了二十多年,一直一个人。他用自己的血汗钱买下了他住的那套小房子。在癌症去世之前,住院的医药费都是二儿子付,虽然他的家境不富裕,但是其他人都不管,尤其老三老四儿媳对老人相当的刻薄。在老人的最后四五年当中一直是二儿子照顾的他。他就在公证处立下遗嘱把他仅有的财产给他的二儿子。他的决定使老三老四疯狂了,三儿媳曾经在他病危的时候,跑到他的床前问他要存折和房产证! 老人在一天晚上撒手人寰,打电话叫老三老四的时候,用了各种理由都不去医院,第二天灵车来的时候他们才到。而且在火葬场,动手将老二打得满脸是血! 处理完身后事,老二拿着遗嘱去公证处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公证处却要其他三人到场签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房子的继承问题,兄弟反目成仇。 请问老二是否能继承遗嘱,房子是否能归他一人所有?房子还牵扯到拆迁的问题,而且户口没有老二,上面有老大一人和老三一家三口的。户口能否成为妨碍遗嘱的原因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本案中,老人即已立遗嘱且公证将他的财产给二儿子,那么二儿子根据遗嘱的约定可以独自继承老人的财产。至于户口问题并不能否定老人的遗愿望。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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