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婚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后,想复婚,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复婚的双方除持有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可免婚前检查。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这样,合法的夫妻关系便恢复了,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就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复婚后财产如何认定
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网友咨询:离婚又复婚,财产怎么分?
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今年29岁,父母在2003年9月份办理的离婚手续.在离婚之前,父母共同经营着一个企业.我也在毕业之后一直在这家企业里工作.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我们三人共同签订了析产协议,把财产分成了三份,每人一份.父亲签完后,就后悔了. 就在2004年9月,父亲突然回来了,说他已经回心转意,但我不会相信他,因为他至今还和那个女人有来往.2005年1月份父母又复婚了,我怕父亲是为了重新分割财产才和母亲复婚的.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如果父亲再次和母亲离婚了,那么他有权重新分割财产吗?属于我的那一份还能属于我吗?他们现在住的房子是母亲的名字,如果离婚了,父亲还能分得这房子的一部分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2005年1月份父母又复婚了,复婚期间的财产为心的共同财产。复婚前已经分割的财产是复婚之前的个人财产。 他没 有权重新分割以前的财产。属于你那一份还能属于你。他们现在住的房子是母亲的名字,如果离婚了,父亲不能分得这房子的一部分,如果怕出矛盾,你母亲现在就可以把房子转移到你名下。
小编结语: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办理复婚手续时,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