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2年1月13日,由中间人马某介绍并担保,邵某借给王某现金7万元,王某给邵某打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若到期不还,每超一天付10%的违约金。同日,王某又与邵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将一套商铺抵押给邵某,若到期借款不能归还,房产归邵某所有。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邵某也无法找到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马某。2014年4月4日,债主邵某以借款时顾女士与王某是夫妻为由,将顾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顾女士赔偿借款本金和违约金共计10万元。
【法院判决】
法庭上,原告邵某提交了借条、房产抵押合同等证据。借条上写着借款人王某、顾女士,担保人马某的名字,且按着三个鲜红的手印。对此,被告顾女士向法庭出示了离婚证,证明其与王某已于2012年3月5日离婚,对王某借钱和抵押房产之事自己并不知情,借条和抵押合同上的签名、手印,均是伪造,房产抵押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顾女士向法庭申请要求对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的真伪进行笔迹鉴定。 邵某始终不同意对借条签名及手印真伪进行鉴定,但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借款被用于顾女士、王某夫妻共同生活,
据此,法院驳回了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该案涉及的借款应该怎样清偿,依据法律规定,与夫妻生活无关的个人债务只能由借债人王某以个人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个人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中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约定的归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因此,邵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找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