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协商要出售两人共有的房屋一套,出售事宜全部由男方处理。男方在转让房屋过程中,与买受人签订了18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谎称房子只卖得180万元,但实际上男方与买受人商定的交易价格是230万元,买受人也向男方支付了230万元,男方截留了50万元。后来,双方离婚,女方发现男方隐瞒了50万元共有财产的事实,欲诉诸法律,请问该行为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
从以上案情来看,涉案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男方私自隐瞒并非法占有50万元共有财产的事实,涉案法律关系主要是围绕以上事实而产生。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协商出售两人共有的房屋,基于这样的事实,两人很明显是一种夫妻共有法律关系。夫妻在处理共有财产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共有财产的行为,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行为特征分析】
(一)诈骗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概念可概括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采取的是简明罪状的立法方式,即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并没有“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的明文规定。因此,“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这样的客观特征并不是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刑法没有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它不以此为构成诈骗罪必须考虑的情节,因为,如果不考虑此一情节,则不构成普通人所能理解的所谓的“诈骗”的含义——普通人所理解的“诈骗”,必须是“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这是不言自明的基本的生活逻辑,无须详细叙明到法条之中,这是纯粹的立法技术问题。
(三)本案行为分析:男方的行为表面上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的特征,但实际上两人是夫妻关系,不能简单套用刑法上所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律关系。况且女方的情况并不符合“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的特征。女方基于两人是夫妻关系,委托其前夫全权负责出售房子事宜,男方欺骗女方的行为,最多是违反了代理人的忠诚义务,但夫妻之间的代理关系又不适用民法上之普通代理制度。况且女方对属于其所有的25万元财产并不知情,也就是说,该25万元不属于女方控制之下的财产,只是属于其应得的收益,男方隐瞒了其应得的收益,与利用欺骗手段从其手中骗取财产的性质是明显不同的。因此,不符合女方因被骗而“自愿”交付财产的特征。
【案件处理】
男方在出售共有房屋时,隐瞒部分共有财产、共有收益或者共有增值的行为,不符合采用欺骗手段从女方手中骗取财物的诈骗罪行为特征,不构成诈骗罪,女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分割男方隐瞒的共有财产。
另外,关于社会危害性方面,根据《刑法》第13条,无严重社会危害即无犯罪。案发当时,双方是夫妻关系,夫妻间有互为代理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有财产份额的确定须是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才会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明确划分这是谁的份额、那是谁的份额,只是笼统的认定为夫妻共有,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在隐瞒50万元共有财产时,具有代理女方保管、处分该50万元的权利,而且尚属家庭事务范围内的代理,无论其代理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我们可以谴责的是他的强行代理和违反忠诚义务,但夫妻之间互不忠诚、互相欺骗的行为并不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普通人认为这还是属于他们夫妻俩之间的事情。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司法解释的精神,不宜认定为诈骗罪。(该司法解释规定“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是以构成诈骗罪为前提的,本案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网友咨询:被告已经被起诉,为逃脱债务,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被告已经被起诉,为逃脱债务,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概念可概括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夫妻共同财产0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