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化名)夫妇在1986年8月登记结婚,是一对老夫妻。后来,他们发现结婚证遗失了,于是在2011年11月29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不过,工作人员竟给他们办理了补办结婚证。2014年,刘先生的妻子办理户口随夫迁入广州,竟被告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还要交纳巨额罚款。这时,他们这才知道证上写的结婚登记日期是2011年。
为此,他们将越秀区民政局告上法院。但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两人应当在2011年已知道结婚证内容,但在2014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规定的2年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越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先生夫妇的起诉。
两人不服上诉,称自己是在2014年办理户口迁移时,才知道民政局发错了证。近日,广州中院二审撤销一审行政裁定,并裁定越秀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目前一审开庭审理尚未有判决结果。
那么补领结婚证与补办结婚证又有何不同呢?
1、针对的对象不同
新婚姻法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
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2、办理的程序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补领结婚证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4、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求),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小编结语: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90号)规定,补领结婚证就在结婚证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XXXX年XX月XX日(补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