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妇再婚不构成重婚。结婚,禁止无配偶的人同有配偶的人结婚。寡妇是死了丈夫的无配偶妇女。
妇人死了丈夫,称其为寡妇。我国婚姻法禁止重婚,即禁止有配偶的人
结婚,禁止无配偶的人同有配偶的人结婚。寡妇是死了丈夫的无配偶妇女,寡妇再婚就不是重婚,她依法享有同无配偶男人自由结婚的权利。
由于封建残余思想和经济文化落后等原因,在我国的某些地方,还时常发生寡妇再婚遭到亲属和他人的干涉,包括子女的反对与干涉。根据婚姻法规定,寡妇再婚,只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是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任何 人干涉和阻挠寡妇结婚是违法的。对于亲属或子女进行干涉的,再婚寡妇可 以依靠妇联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向他们宣传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知识,提 高其法律意识,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采用非法手段,如捆绑、殴打、 污辱等,造成身体伤害和精神痛苦后果的责任者,可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请 求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姻自由的相关介绍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1、结婚自由。
是指建立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做主。
2、离婚自由。
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解除痛苦的婚姻就十分必要。要注意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
3、结婚自由有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具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人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干涉的自由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其中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是婚姻自主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国家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自由是相对的,婚姻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而不能滥用权利。
网友咨询:再婚又离婚财产分割
我妹妹务农【不能生育抱养一个女孩5岁】是离异的,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现在的丈夫是丧偶【正式工,有19岁,17岁两个女儿在打工,15岁的男孩在上学】他们同剧10个月,我妹妹觉得他人不错就于2007年5月结婚的,在2009年10月在县城购买100平米两房一厅楼房【按揭贷款10万元】,他的3个孩子现已成家了,【儿子结婚有5万元的外债】家庭的矛盾一年比一年升级的,他事事都站在孩子那一边,我妹妹生活的很压抑想离婚,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财产怎样分割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小编结语: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具有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个人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干涉的自由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其中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是婚姻自主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国家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自由是相对的,婚姻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而不能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