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王某在民政局办离婚时,张先生答应支付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后来,张先生拒绝给付该笔款项,王某遂将之诉至海淀法院。据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王某诉称,因为家里支出一直由自己负责,故在2013年7月2日,其和张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两人同时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先生向自己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120万元。然而,在两人离婚后,双方约定付款的期限已经过了,张先生却拒绝向其支付。
对此,张先生辩称,其和王某结婚后,因为家庭支出并不是王某一人负责,故不能向其支付补偿金;对于王某称的帮助款,属于赠与,但其现在决定撤销赠与,且该离婚协议书是在王某欺诈和胁迫自己的情形下签订的,故不予支付赔偿金和帮助款。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先生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张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即便两人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其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关联,故不能任意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求。
法官提示:
对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一方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反悔,则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
法院受理并审查后,没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诉求。换言之,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该种协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法院建议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务必慎重考虑,切莫为了尽快离婚信口开河,离婚后又借故反悔。该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
关于离婚协议书反悔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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