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王某的委托,指派xx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一、孩子较小,由被告抚养孩子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孩子现在才4岁多,被告作为妈妈,作为女性,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由原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对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顾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对孩子照顾的周到,而且有证据证明原告还有家庭暴力倾向!小孩正处在生长发育的重要时刻,也是从家里走向外面世界的开头阶段,如果孩子生活在一个好的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身体的成长和良好习惯的形成,有利于孩子长大。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备这样的条件。
二、孩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1、被告对孩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并对孩子采取了正确的教育。孩子虽小,但谁疼他还是知道的,这个不是谁教给他的,被告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们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并尽量让孩子得到父爱和母爱。
2、被告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号广州市**公司工作,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个人能力和经济状况均比原告优越,被告来广州主要就是为了给孩子更加优越的条件,孩子一直和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不能为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
3、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后来随被告父母生活,彼此之间已有稳定牢固的感情基础。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与被告离婚前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来吃完饭也是顾自己玩电脑,很少有增进父子感情的举动,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对其生疏了。
4、被告父亲在中国一冶二公司的经理办公司工作,母亲是中国一冶职工医院的主治医师,有很高的素质,经济基础坚实,父母都退休在家,二老十分喜爱孩子,舍得给孩子花费。孩子自出生后就得到被告父母的疼爱,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负担,祖孙两代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良好的家庭环境与对孩子的关爱,都十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父母还写了一封承诺书,承诺照顾孩子,暂时代女儿抚养孩子!
5、孩子已经进入**幼儿园参加学习教育,天天在向老师们学这个学那个,和小朋友们哈哈笑笑、打打闹闹,非常开心!在一个孩子成长的开头就把他的生活打乱,让他换一个根本没见过的环境对一个孩子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三.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
1、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迄今不到4个月,当时双方对孩子跟谁生活经过认真的考虑和充分的协商。短短的时间,客观情况并未发生变化,现在原告就要对原来双方都认可的协议内容变更,频繁的变更抚养,会使孩子没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的环境,所以原告的诉讼是不适当的,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有悖法律要保护合法有效协议的严肃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被告根本就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由其有能力的父母代为全心全意照顾孩子就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因而,原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的变更理由不成立。
原告要求变更的理由是:离婚后被告未依《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原告的这一主张歪曲了《离婚协议书》的本意,没有任何合理依据,扭曲了签订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故意的曲解!《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儿子周**,先由女方带领在户口所在地监护抚养。这条规定只是约定签订离婚协议时孩子的抚养状态,并没有约定孩子以后的抚养状态。所以原告故意歪曲解释了离婚协议的规定!被告来广州辛苦工作也主要是为了能给孩子今后创造更好的外在条件,而且被告也天天想念孩子,经常回武汉看望孩子。被告向法庭证明了有疼爱孩子的外祖父母,被告完全有能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与教育环境,相反地,原告却无法为孩子创造这些条件,原告要求变更抚养的真实原因是变更后其可以不负担抚养费。被告嫁人不淑,已经把全部的爱都倾注在孩子身上,被告及其父母与孩子关系融洽,感情深厚,他们对孩子的爱护,真是殷殷期望难以笔述。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以上意见请法院采纳!
谢谢
代理人:
x 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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