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它们对男方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之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第二,女方作为原告诉请离婚不受限制;在此期间若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且对其他问题均有适当安排自应允许办理行政登记。
第三,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理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二是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也不否认,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小编结语:此外还应注意:①女方分娩后1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应适用上述规定。②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