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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冒用他人资料登记结婚有什么后果?

核心提示:结婚登记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条件。经过登记等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登记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结婚作为男女双方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任意而为。生活中有些现象是用别人的证件进行登记结婚,那这种现象有什么后果呢?下面由婚姻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陈某经人介绍与一自称叫徐某的女子相识,同年6月11日,陈某和该女子一同在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该登记处工作人员要求陈某和该女子填写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提交了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该女子在填写前述表格及提交资料时,均是冒用了第三人徐某的姓名及户籍资料信息,所提交的身份证亦是用该女子本人的相片、署名为徐某的假身份证。由于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网上户籍资料未全国联网,加之,该女子提供的假身份证仿真度较高,故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未能识别出和陈某一同申请登记结婚的女子并非第三人徐某本人,于是,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便给陈某和第三人徐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书。2009年7月4日,该女子从陈某家中不辞而别,下落不明。7月29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19日,公安机关以该女子涉嫌诈骗决定立案侦查,并查明:与陈某一同进行结婚登记的女子系盗用第三人徐某的户籍信息,并非徐某本人。此后,陈某即要求某民政局自行撤销结婚登记,遭拒绝后,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某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第三人徐某并未申请结婚登记,亦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给陈某和一不知名女子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女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审查不严,致使颁发的结婚证书的女方当事人为未到场的第三人徐某。被告某民政局为原告陈某和第三人徐某颁发结婚证书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对被告某民政局颁发给原告陈某和第三人徐某的结婚证书,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某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书。

[法官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日益进步,高科技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假身份证件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原告陈某及第三人徐某均为受害者。原告陈某与第三人徐某既没有相识恋爱的意愿,也没有申请登记结婚,但是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里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原告陈某已与第三人徐某登记结婚的相关资料。在该项结婚登记没有撤销之前,原告陈某和第三人徐某均不能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本案中,被告的这种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该如何纠正,却是个一直困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本案的这种被骗婚情形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原告及第三人均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但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请求撤销结婚登记。被告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中,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对原告陈某和“骗婚女子”进行结婚登记时,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尽管由于该女子出具的假身份证仿真度高,增加了审查难度,但这并不能免除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被告某民政局仍应承担审查不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颁发的结婚证书的女方当事人为未到场的第三人徐某。被告为原告陈某和第三人徐某颁发结婚证书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的登记行为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生活中的骗婚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避免婚姻误差的出现。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结婚登记  怎么进行结婚登记  冒用他人资料登记结婚有什么后果  结婚登记的流程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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