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亲兄弟明算账,可夫妻之间“欠”了钱还需不需要还呢?3月4日,江山法院判决了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徐某应当按照欠款事实履行归还义务,将从妻子黄女士处拿走的钱归还。
黄女士是广东人,年轻时曾有段失败的婚姻。2007年她只身来到江山市做服装生意,几年的摸爬滚打让她逐渐融入这个浙西小城。一次朋友聚会上,她偶然认识了一个比自己小二十岁的小伙徐某。因谈吐幽默、做事沉稳,初次见面黄女士便对这个涉世不深的年轻人留下非常好的印象。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他们都感觉非常有缘。几个月的“地下恋情”之后,徐某便信誓旦旦地表示愿意娶黄女士为妻。
年轻时的情感创伤让黄女士心有余悸,她并没有接受徐某的求婚,之后两人继续以姐弟相称。在经过两年的情感考验后,2012年4月,黄女士最终决定与这个“心上人”登记结婚。
因两人年龄相差较大,周边朋友难免有非议。为难免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人财两空”,在征得徐某同意后两人到公证处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予公证确认,其中就有这样一条:“夫妻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包括存款、家具、生活用品等)仍归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可以共同使用(不包括共同存款)。”
2014年初,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擅自将黄女士所保管的抵押车辆处置变现,并将所得价款共39.15万元用于投资。黄女士也逐渐从朋友那里听到风言风语,怀疑当初徐某跟自己结婚就是贪图钱财。之后的日子里,黄女士三番五次要徐某写下保证,他们原本如胶似漆的关系也产生了裂痕。
话说屋漏偏逢连夜雨,发生的另一件事让黄女士更加坚定自己的判断。2014年11月,徐某趁黄女士不在家,将她准备还房贷的12万元现金强行拿走。黄女士发现后虽联系上了徐某,但他却拒绝归还这笔现金。
无奈之下,黄女士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徐某迫于压力,将其中的10万元通过银行汇款还给了黄女士,然而对剩余的2万元却迟迟不予归还,并且把黄女士的电话号码拖进了“黑名单”。
2015年1月,黄女士以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为由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将上述两笔钱款如数返还。原本轰动朋友圈的“姐弟恋”,成了对簿公堂的原被告。
可是这种婚内的财产纠纷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江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有“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徐某归还上述两笔欠款。 “夫妻关系并不意味着没有经济纠纷。”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又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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