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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吗?

核心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介绍

2002年李华到外地打工,2005年底,李华所打工的企业因未发工资,李华便辞工回家。2006年10月,李华与同村的王莉结婚,2007年,李华又跑到外地与他人合资办了一个公司,因流动资金吃紧,便把公司交给他人,回到家分文没给妻子带回来,2009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王莉得知李华有两笔款,2006年12月企业给李华补发的5万元工资;2010年5月把公司卖掉,李华分得16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钱,便起诉到法院,而李华坚决不让分割。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第一笔钱虽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挣来的,应属李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第二笔钱虽是离婚后所得,但却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应该享受和得到的财产权利,因此,法院把第二笔款进行分割,两人各得8万元。

律师说法

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要把握以下三点: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平均分割原则。平均分割原则是将夫妻共有财产调整分配,达到夫妻在双方取得财产的价值上完全对等或大致相当的效果。“平均分配”只是“相对平均”,很多案件在判决中并不要求财产价值“绝对平均”。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物尽其效原则。哪方有利于财产的存续和创收,更有利发挥技术特长就考虑判该财产归其所有,由取得财产的一方予对方补偿。这种分割原则常运用在企业股权、生产经营收益类财产的分割上。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实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将该原则演变成为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在财产分割上则体现为对过错方的少分或不分财产,对过错方进行惩罚。

5.约定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有书面约定的,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分割财产时以约定为准,除非约定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的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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