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后,没有及时去民政局办离婚登记,加上一些争执而反目,最终一场离婚官司还是要打。人们对离婚协议书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误解,我们应该怎样去认识离婚协议书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离婚协议书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从实践中看,离婚协议中的基本内容即三类:离婚的共同意思表示,对财产或债务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及探望权等。
其次,我们来看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来考虑:
1、约定内容违法的,无效!
(1)共同债务只归一人承担、或约定怎么分割别人的财产,无效!
比方说约定财产离婚后全给老婆,共同债务都归老公承担,这种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无效,法院最终会判定由公婆俩共同承担。但协议对于夫妻二人是有效的:老婆这边还了钱之后,可以向对方追讨。再有,在离婚协议中处分他人财产,这一条也是无效的。比如双方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父母名下的房子归谁。
(2)不准抚养人再婚或者不准对方探视子女的,无效!
对人身性质权利的禁止约定是无效的。比如约定禁止对方看望双方子女的条款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违反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再比如,双方约定取消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都会被法院判令无效。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
2、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无效!
离婚协议要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的内容也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简单的说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只有条件成就了,即离婚完成了,协议才会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离成,条件不成就,则协议不能生效。
通常会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签字或盖章就生效了,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离婚协议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抚养关系为一体的书面约定。这有别于商事契约。法律允许双方在未进行离婚登记前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而且不会去强制执行。从实践中来看,对于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方反悔的,法院一般只是参考而不是将其作为判案的依据。
最后,离婚协议书,没有后悔药!
一般情况下,如果签定了离婚协议又办理离婚登记,则要按照协议分割财产。但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进行救济,但提出方要证明对方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所以,只要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即使有欺诈、胁迫,但是弱势方没有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离婚协议就要被履行。即便一方分到100元,另一方分到1000万,也要履行。
小编结语:我想再次提醒打算离婚的朋友,对协议离婚要有一个新的概念和认识,绝对不仅仅是去民政局敲个章那么简单。这一份小小的协议融合了双方相互妥协,斗智斗勇的整个过程和结果。更甚者后续若牵涉到诉讼,这份协议会用作判决的参考。所以不要对此不当回事,倘若日后发生争议,律师必然要为你这次的马虎大意擦屁股,且不一定能擦得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