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具体来说:
第一,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是必须带的,不用带复印件。
第二,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
带好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如果是集体户口,要到所在单位要来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还有自己的集体户口页原件。
第三,结婚双方的合影
要红底的双方合影照片,需要带两张。在照相馆拍时直接告诉是结婚登记需要的即可,照相馆会洗出适合的大小。(也可现场照,但是需要额外交钱)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流程如下
1、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网友咨询:结婚登记去哪里都可以吗?
可以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民政局登记吗?对户口有影响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程序如下:
一、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自带)。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签)。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自带或现场拍照)。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三、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问题探讨:
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离婚案件法律问题探讨
第一、对于当事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有关法律实务问题
1、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伪造虚假身份证明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首先应明确起诉时双方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如果双方均未或有一方仍未达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应宣告婚姻无效。如果双方均已达婚龄,从法理上讲,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已经消失,双方已经具备了实质的和形式的婚姻要件,在离婚时应当认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处理,但笔者认为应当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2、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下落不明,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显而易见不能维护受骗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如果查证该身份证确系伪造,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应属无效行政行为,可由受骗一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3、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结婚证的效力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者。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此时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坚持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此种情况因冒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对该他人有效,严重影响了该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无法再行结婚登记等,该他人和结婚证上的“配偶”因为没有自愿结婚的意思,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故不形成夫妻关系。对此,该他人可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实务问题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第四条规定了“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七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可见,结婚登记程序应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是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二是应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其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另外,结婚证一式两本,男女双方各为持证人。但在实务中却发现不符合这些登记程序的结婚证普遍存在。
1、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例如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但为了省事,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是托关系“拿”一个结婚证,这种情况当事人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婚姻效力,应按照合法婚姻关系适用法律;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该种情形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被冒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撤销该结婚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仅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直接按照离婚案件处理。
2、未经民政部门所颁发的“结婚证”的认定与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该“结婚证”本身即为虚假证件,对此经相关鉴定,证明盖章及结婚证本身为虚假伪造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予以驳回,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纠纷处理;第二种情况是无法鉴定该“结婚证”的真伪,而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相关登记证明和留存档案,且不存在因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认可颁发该证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结婚证确实未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则可认为未完成结婚缔结程序,不能认定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宜按照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处理。
小编结语:男女青年在准备领证结婚时要提前准备好领取结婚证所需要的证件,防止满心欢喜的到了民政局因证件不全而无法领取,关于结婚登记的证件及程序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结婚登记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