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除了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外,还有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作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不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
一、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是什么
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指的是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婚前财产的范围,以便同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区分。
二、夫妻婚前财产约定需要必备哪些条件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 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 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3、 要采用书面形式;
4、 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什么好处?
(1)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2)确定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3)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网友咨询一: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闫彪(男方)与陈靖(女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婚前的一套住房价值60万元左右,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若男方提出离婚,则男方婚前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还要向女方支付生活费,数额为男方每月工资收入的70%。男方在离婚时向女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双方结婚3个月后即开始出现矛盾,闫彪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违背其真实意思,应予撤销,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女方辩称,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男方提出离婚,应按照协议履行。这份婚前财产协议离婚时是否应当履行?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闫彪与陈靖的婚前财产协议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本案的双方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女方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本案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闫彪提出离婚,应按该协议履行,判决男方婚前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工资的70%给女方;男方向女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
网友咨询二: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孙某与刘某于2005年6月1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刘某某。2011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夫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遇到任何问题,夫妻双方都应冷静、坦诚的交流。……8、现丈夫刘某名下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房屋,需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孙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9、丈夫刘某如违反以上协议的任何一条,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妻子孙某所有,其女刘某某的监护权、抚养权归孙某所有。此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涉案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号房屋(以下简称1402号房屋)的购房价是250288元,由刘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首付款50288元,余款20万元由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贷款支付。2005年6月刘某与孙某结婚登记前,1402号房屋仍有178260.64元贷款本金未还。截至2012年2月刘某与孙某分居时,1402号房屋仍有122781.78元贷款本金未还。二人婚后至分居共同偿还贷款108003.98元,其中本金54662.99元,利息53340.99元。2010年6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刘某颁发了1402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但之后该房屋产权证上并未添加孙某的姓名。
2013年6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确认1402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与孙某签订《协议》第8条中关于“现丈夫刘某名下的1402房屋,需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孙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之约定的性质应作何理解,是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还是夫妻婚内就其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第8条约定本质上是刘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人所有房屋中的一半份额赠与给孙某,因此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在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刘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对其名下财产权属做出的特殊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刘某当然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网友咨询三: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以婚前财产协议方式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与我男朋友定于2011年10月结婚。我男朋友在2010年5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独自一人支付首付款,购得房屋一套。之后逐月偿还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现在我希望该房屋在结婚之前,就成为我与男朋友的共有财产,请问该如何处理为好?
婚姻帮律师解答:
咨询者的男朋友在婚前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独自支付该房屋的首付款,该房屋属于其男朋友的婚前个人财产。咨询者若希望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该房屋便成为其与男朋友的共同财产,需要由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屋的购房合同虽由其男朋友一人签订、房屋权属证书虽登记在其男朋友一人的名下,但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其男朋友有协助咨询者办理该房屋共有权证的义务。该婚前财产协议务必进行公证,且务必及时办得该房屋的共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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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更多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