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烦恼】
男方逃婚,要求退聘金聘礼,是否合法,女方能不退么?能要求男方赔偿么?
【律师支招】
张律师:未领取结婚证的话,彩礼是需要退还的。
倪律师:没有登记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聘金。
李律师:你好,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向法院主张返还彩礼的,法院通常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支持部分。
【小编说法】
一方逃婚另一方是否要退还彩礼呢?下面再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一下:
女儿张某逃婚失去下落, 父亲被逼要退回彩礼。
准新娘张某为了不与王某结婚,在结婚前的几天逃往外地,从此下落不明。王某见结婚无望,要求张某的父亲退还彩礼。日前,平阴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张某是平阴县城人,2006年6月经人介绍,她与在济南某有限公司工作的王某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2月,王某要求与张某结婚,但张某在与王某的接触中感觉王某不太符合自己的心意,便有意退婚,但遭到了王某及家人的拒绝。
张、王两家定于2008年5月1日二人结婚,张某见无路可退,便于2008年4月逃婚到了外地,从此与家中失去联系。王家见张某决意退婚,只得同意,但要求张家退还彩礼15000元。张某的父亲称彩礼被女儿带走,无钱退还,若王某要求退钱要等女儿回来后再说。王某无奈,于同年6月将张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张某在与王某恋爱期间是与家人共同生活,并且订婚的彩礼均由张某的父母主持收受,当张某与王某不能结婚时,张某理应无条件地退回所收彩礼。但由于张某下落不明,王某无法向张某进行追要,作为共同生活、特别是主持收受彩礼的张某的父亲有责任和义务代替女儿偿还,至于张某是否真的将彩礼带走与王某无关。日前,法庭依法判决张某及其父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的彩礼15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表明在上述情况下,男方是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的,由于,该条款并没有明确界定返还与不返还的界限,为此,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指引,但是,在司法理论上,部分人主张以下情形不支持彩礼的返还: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4、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小编结语: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如果您遇到了此类情况,不知如何解决,希望小编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