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998年9月,王X与李X经过多年的相处登记结婚。同年12月下旬,李X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元购买了北京三环路附近一处房屋。1999年5月5日,涉案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册上权利人为李X一人。在2008年2月上旬,李X与其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转让价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其弟。转让后的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李X的弟弟。
2009年9月下旬,王X向法院起诉称因夫妻关系不和,她是在时隔一年后才获悉上述房屋转让情况。王X认为丈夫李X瞒着她,私下擅自将属夫妻共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弟弟,且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方式作明确约定。该行为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无偿地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了他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作为妻子房屋共有人的权利。王X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李X与其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李X名下。
法庭上李X及其弟辩称,涉案房屋是当年李X要结婚,其弟出资一部分购买的,当时写了李X的名字,实际上该房其弟也是共有人。现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承认涉及房屋转让价款还未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X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王X与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妻子王X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现李X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卖售给其弟,获得过王X的同意,那么李X与父母亲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遂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李X与其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产权恢复至李X名下。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网友咨询: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丈夫在与我结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半年才用其名字办了房产证,请问这套房子是否属于我俩的共同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你丈夫婚前已经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与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
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你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要将你丈夫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小编结语: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置权,夫妻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尤其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擅自转移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可以部分或者少分。关于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