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先生婚前有10万元银行存款,单位分配一套住房。与李小姐结婚后,单位分配的住房以张先生名义房改,双方另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辆车子。张先生从婚前的10万元存款中提出5万元用于炒股并获利3万元,剩下的5万元存款则一直存于银行,并获得利息1万元。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于今年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产生了分歧。上述哪些财产和钱款属于共有的,哪些又是个人的呢?
解答
张先生婚前的1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1万元属其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房改房、商品房、车子及炒股获利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判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张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