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7月31日,甲某(女)与乙某(男)在北京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乙某为现役军人。
2008年10月16日,二人以按揭的方式共同购买了****#号#房屋。
由于二人在生活观、事业观上存在分歧,感情日益淡漠。 2008年12月28日,二人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内容如下:婚后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位于*****#号#室的房屋属于甲某个人财产;……,如果乙某转业进京不成功,上述约定无效。
2010年12月23日,乙某转业进京。
2010年12月24日,乙某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被驳回。乙某提起上诉,也被驳回。
2010年11月2日,甲某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起诉时,甲某无法提供乙某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于2011年8月19日缺席审理了此案。
【本案的法律难点及其分析】:
本案缺席审理,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离婚时间,在一方起诉离婚后,故意“下落不明”或“捉迷藏”,法院公告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后,依然不出庭。在此情形下,法院只能缺席审理离婚案件。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此外还要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共同债权债务问题等。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难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因此,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也已进行妥善处理,并且采用正确的诉讼策略,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法院判决】:
甲某根据律师的建议,在诉讼时采取了先离婚后分割财产的建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军人离婚的相关法律常识:
一、军人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
1、开具双方身份证明。
2、开具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等的证明。
3、开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关系是否真的破裂,是否还有调解的空间。
4、开具子女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或者是属于非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6、开具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
7、要向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二、军人离婚注意事项
我国《婚姻法》有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提出离婚的要求时必须要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其中婚姻中的重大过错大致包括一下几种:
1、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犯有重婚或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经家人屡次劝说仍不予悔改。
三、军人离婚的可以参考《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网友咨询:老公是军人我要离婚,他不同意怎么办
我老公是军人,我不爱他,想和他离婚,他死活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你老公是现役军人的话,你要求离婚须征得你老公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是指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要求离婚。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与军人离婚时比较麻烦的事情,如果是与军人结婚的话一定要想好,考虑周全。否则今后出现一些问题想要离婚的话手续就会很麻烦。关于军人离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