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理解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1)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 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A、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B、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a、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b、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2)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
A、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B、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需要注意两点:
a.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b.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二、军人离婚的法律条例:
《规定》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规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规定》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网友咨询:与现役军人离婚
男方(现役军官)提出与女方离婚,两人结婚已超过十年,有一子(一直是女方带),男方觉得女方有第三者(但女方与他方一直未承认(不知是否)),男方提出协议离婚,并态度强硬,女方觉得双方还有感情。 请问:第一:如女方不想离婚,男方并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男方是否必须提出诉讼?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决? 第二:如双方协议离婚,对女方当地双方购买的房产中女方父母出的一部分资金会如何处理;对男方可能(二年后)转业安置费如何处理?现是否可以提出分割。 第三:如女方自己承认有第三者,第三者是否为破坏军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不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能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只能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离婚。只要一方坚持离婚,法院通常会判准,但此不意味着第一次起诉就能判准。 2、如产权证上并无女方父母的名字,此房只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女方父母无权参与分割房产。女方现不可以分割男方现未取得的转业费。 3、是一种破坏军婚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关于军婚离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