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彩礼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数量逐年暴增。仅就笔者所在的宿城区人民法院洋河人民法庭而言,返还彩礼案件,2011年受案9件,2012年受案12件,2013年上半年受案已经达到11件。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曾逐年暴增态势。
(二)、涉案标的越来越大。笔者查询所在庭室最近几年农村返还彩礼纠纷案件,原告申请返还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上升到数万云及十几万元不等,且附属赠与行为如衣物、首饰、请客等其他行为所涉数额也越来越大。
(三)、涉案双方矛盾越发激烈。仅就农村而言,儿子娶妻系家庭大事,绝大多数家庭可能会倾其所有甚至不惜借债来满足女方彩礼要求。男女双方一旦没有走到一起,而女方又不愿全额或者仅返还少量彩礼的情况下,双方家庭甚至家族矛盾极易膨胀,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隐患。
二、彩礼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关于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处理此类案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发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夫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男女恋爱期间,互相赠送财物用以表达相互爱慕并缔结婚姻的情感实属人之常情。这种因为表达感情而给付的物品包括钱财并非一概均归类为彩礼。因为男女双方因为恋爱互赠信物,一旦赠与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是否返还完全有男女双方自行决定。审判实践中,对于为恋爱或者缔结婚姻赠与另一方的一些小价值物品如定情信物、小额衣物等并非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而彩礼则不然,法律规定的返还的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彩礼实际上要满足一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惯。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返还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男方婚前给付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二)、给付彩礼内容价值大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务。而数额是否较大由于给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实践中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且该数额随着时代及经济的发展,可以适时的随之变化。
四、彩礼返还的主体
确定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考量财产的权属问题。因为彩礼的给付,实际上不仅仅是男女双方个人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彩礼的给付往往牵涉到两个家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般来说比较年轻,不一定有能力给付彩礼,事实上,大多是由整个家庭收入来支付女方彩礼。故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做广义的解释,不能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本人。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的财务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还应列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一)、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如果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利于真正纠纷的解决。
五、返还数额的认定
法律虽然规定了彩礼纠纷返还不不返还的原则,但具体返还数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尺度不一,各地法官均根据各地习惯及审理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情况作出裁判,这就导致不同法官、不同地方的彩礼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也给法律权威造成一定的影响。笔者认为,结合法律规定是审判审判实践,对于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根据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提出解除人身关系的一方一般来说应该负有道德上的瑕疵,故如南方提出解除婚约,裁判就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如女方提出,则应多予支持返还;
(二)、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结婚时间较长,男女双方受婚姻及家庭约束也越大。双方如果结婚的时间较长,则返还的彩礼数额应酌情较低,反之,则应多于返还;
(三)、有无生育子女。一般来说,如果生育子女,则减少返还;没有生育子女,则增加返还;
(四)、财产使用情况。这里着重说明财产使用情况。就笔者审判实践而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女方大多以彩礼已经在双方共同生活中使用作为辩解理由而拒绝返还。此种辩解意见也不无道理,如男女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中支出了彩礼费用,则应适当减少返还数额,但司法实践中,持有彩礼的一方举证能力的要求太高,一般无法举证用于家庭支出。在这点上是否应减低彩礼持有人的举证责任是另外值得探讨的问题;
(五)、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稍微困难的一方应得到适当照顾,经济较为优越一方应酌情让步;
六、其他问题
(一)、包办、买卖性质订婚及借婚姻索取财务所受彩礼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故包办、买卖性质订婚及借婚姻索取财务所受彩礼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所受彩礼应予返还。而对于以订婚为名骗取钱财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订婚仪式所花财务的处理。因为订婚仪式多系基本的风俗习惯,且多为举办者的自愿行为,举办者在办理仪式过程中也大多收取随礼费用,对方并未从中获利,故对于订婚仪式所花费的钱物,不再返还范围;
(三)、给付彩礼一方的举证要求。根据风俗习惯,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订立婚姻时大多需要媒人从中介绍、串联,故给付彩礼也大多经过媒人之手交至对方或者家人手里,且彩礼的给付基本没有出具凭据的行为。故返还彩礼纠纷案中,起诉的基本只有媒人的证人证言来支撑。而法官如果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一般无法裁判。笔者认为,针对该类案件,应结合《证据规则》及民间风俗习惯适当放低起诉一方举证责任。
小编结语:现实生活中,大多是由整个家庭收入来支付女方彩礼。故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做广义的解释,不能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本人。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的财务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还应列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