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农民工张南下打工四年,非常艰辛积攒四万元钱,相中一个姑娘,订婚张给李家过二万元彩礼,结婚登记手续办了之后,小夫妻接触多了,感受越来越不好,双方都很理智,决定不结婚了,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二万元彩礼金方面双方争议非常大,男方说这两万元来的不容易,给你这个钱是为了结婚,不结婚了户彩礼钱必须退,女方说,婚结不成两个人的责任,给彩礼是自愿赠与,给付后不得反悔坚决不能退。这样的的问题法律是怎样规定,应当怎样处理?
[ 律师]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进步。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主持人:]
赠送彩礼是有特殊目的是为了结婚,真的不能结婚目的达不到了,法律对彩礼退还应当支持是吧!!
[律师:]
二、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基础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究竟其返还的根据何在?
三、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
主持人:
在返还的问题是不是要区别哪些返还,哪些不返还?
律师:
返还范围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妇女权益保护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主持人
订婚时过彩礼一般不会打收条,主张权利的原告举证比较困难,这怎么办 ?
律师
证据认定问题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认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网友咨询:离婚彩礼纠纷
媒人介绍认识 .领证 办酒席两个月 女方觉得这婚姻太草率了需要时间(在男方家住过但没有发生关系)男方提出离婚要退还彩礼钱(给女方买衣服的2000元 拍婚纱照的2100元 赠与女方的办酒席 买嫁妆的9000元共是13100元)和男方这婚礼所要的钱女方都不知道是多少 女方不肯 就到异地工作了一年 在这一年里男方多次带人到女方家恐吓和吵闹 请问女方是否退还这些钱
婚姻帮律师解答:
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明确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男方给女方的礼金需要退还,(给女方买衣服的2000元和买嫁妆的钱需要退还) 拍婚纱照的2100元 和办酒席的钱不需要退还。
具体退还多少金额,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下可以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决。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