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范某和王某两人结婚十年了。从三年前开始,范某便以工作繁忙、长期出差为借口长期不在家居住,留下王某和女儿范晓琪相依为命,范晓琪今年已经八岁了。一日,王某在去接范晓琪放学的路上发现自己的丈夫和一名打扮时髦的女子亲热地走在某繁华地段,看到此情此景后她十分伤心。经多方了解,王某得知丈夫和他的情妇林鸥已经同居三年了,王某便偷拍了些其丈夫和林鸥在一起的照片,这样可以起诉离婚了吗?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诉讼的证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此,在审理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时,处于无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只要手边有一些能够让法官“心里明白”的证据(聊天记录、照片等)就可以起诉离婚,至于能不能就此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则由法院认定。
【以案说法】
随着改革开放,许多不良思想也大量涌向我国,“第三者”便是其中一例。所谓“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人。“第三者”们破坏了大量的幸福家庭,带来了极坏的社会风气,对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作为无过错方的当事人,提及“第三者”便十分憎恶,但是也十分无奈。
在提起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离婚诉讼时,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因为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对方和第三者被堵在房间里的证据等。法院一般也不会因这些证据而简单地认定对方有过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我老公外面有女人 但我一直不知道 有天晚上那个女人打来电话 我才知道我老公被着我有女人 一气之下 和我老公离婚了 导致我们离婚的是第三者 请问第三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晚上打骚扰电话 声称自己是老婆。我很生气 想离婚 也想控告那个第三者。请问第三者是否承担责任?
婚姻帮律师解答:
第三者只是违反道德,主要责任是男方对婚姻的不忠,你既然知道男方有第三者导致的离婚,那么就应在离婚的同时请求男方损害赔偿,至于请女方承担责任,法律没有规定。
小编结语:解决第三者插足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立法部门要倾听群众的心声,完善婚姻法等有关法律,为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受害人的利益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据;执法部门加强执法观念,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其他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加强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宣传,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