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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我国存在婚内强奸吗?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核心提示:婚内强奸,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我国存在婚内强奸吗?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

一、我国存在婚内强奸吗

对于“婚内强奸”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定论,由于我国法律强奸罪并不包含婚姻存续期间的性暴力行为,导致在维护妻子利益方面的严重缺失,没有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那么婚内强奸能否适用于《反家暴法》?

有的律师认为可以适用,《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里的等行为,可以做扩大解释。即家庭成员之间违背一方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侵害行为。

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社会关系。将婚内强奸定位为家庭暴力,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

将婚内强奸列入《反家暴法》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由于女权运动的兴起,人们越来越注意女性的合法权益,而婚内强制性行为逐渐被人们所重视。将婚内强奸行为归为家庭暴力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避免因法律的缺失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进而可以避免因性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进一步发生。还可以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男)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女)相识,并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1996年6月同时向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清浦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的一天晚上,王某到原居住的房间,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系,遭钱某拒绝。王某将钱的双手反扭,强行与钱发生了关系,并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晚,被害人钱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判决结果】

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网友咨询:婚内强奸

怀疑老婆出轨,为了报复强奸了她。但我们并未离婚。她也没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只是口头说了离婚。分开2个月。这样去算犯法吗?定罪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立法上一直没有一个很好很明确的解释,在维护夫妻尤其是妻子的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小编结语:两性关系是夫妻生活的核心内容,通常情形下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而婚内强奸一般不应入刑,但在异常情形下,也可暂停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保护妻子的性自主权。草案将离婚诉讼阶段和分居阶段发生的婚内强奸入刑,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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