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关于包二奶有规定吗
很显然,新婚姻法体现了多数人的看法。新婚姻法总则对“包二奶,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新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具体法律制度规定中,又进一步落实了总则的精神。如新婚姻法第32条明确将“包二奶行为作为配偶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再如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包二奶”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生活规范的最低限,不宜过于细化;而且,将“包二奶”问题用详尽的法律条文固定下来也是不现实的。新婚姻法规定了重婚可以自诉,可以公诉,使得涉嫌构成重婚的“包二奶”问题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立案侦查,避免受害人个人查证困难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包二奶”问题不能单靠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来遏制。虽然运用刑罚手段最具威慑力,也最为有效,因为刑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最严厉的处罚;但是,“包二奶”的情况较为复杂,宜通过法律、党纪、政纪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解决。当然,受害人举证过错一方“包二奶”时举证难的问题的确存在。不少受害配偶盼望出台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惩罚第三者或有婚外情的当事人,以捍卫家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新婚姻法作为一部全国性的婚姻法,在保护合法婚姻的前提下,要考虑法律对策的效益、立法技术、世界婚姻立法的趋势等多种因素,避免打击面过宽、累及无辜,诱发更多家庭破裂。
二、包二奶的离婚能要求赔偿吗
新婚姻法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在总则禁止性规定中扩大了一条,即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现在规定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即指大量出现的“包二奶”情况。有的“大奶”和“二奶”共处,妻妾同堂,实际上就是纳妾行为。有的把“二奶”包养在别处姘居,或进行没有固定场所的通奸。婚姻法禁止性条款的增加,指明这种婚外性行为具有违法性。
“包二奶”行为中,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由刑法来制裁。对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即有固定场所、有较稳定的生活并有了孩子而导致原家庭离婚的,无过失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这类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而且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
据介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重婚罪”这类案件应当由无过错方举证,但举证难使得不少想起诉的人望而却步。据介绍,必须依法取得证据,未经合法渠道取得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而凭借个人力量获得证据远比钻法律空子的“包二奶”难得多。
在新婚姻法中涉及更多的是以往中国人难以启齿的“性”问题,例如总则中增加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一项,一些法律专家解释为:“忠实”即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
据了解,妻子状告丈夫“包二奶”而提出过错赔偿,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会把性问题摆上桌面。一些法官认为,这种情况的增多,使法庭上演隐私大战,那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此外,一些律师将有可能成为私家侦探,千方百计获取有关“第三者”的种种证据,从而支持自己的当事人获得道义和法律上的双重胜利。
网友咨询:包二奶合法吗?
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小老板都养二奶,并且生儿育女。年收入几十万就能包得起,而且形成一种潜在攀比之风。
婚姻帮律师解答:
包二奶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通奸行为,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该种行为作出定罪的规定。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构成重婚罪。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通奸行为会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导致不利后果。
小编结语:一般说,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尽管“包二奶”情况很复杂,但也不可否认,“包二奶”在有的情况下只是婚外同居,在有的情况下,确实已经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