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性婚姻第一案
2015年6月23日,男性同性恋者孙文麟、胡明亮到芙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以二人申请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拒绝办理。孙文麟、胡明亮遂以“不服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起诉该民政局,要求法院判令民政局对他们二人予以登记结婚。
这起行政诉讼案从立案之日就受到了媒体的跟踪报道和公众的关注,支持和质疑的声音都很热烈。支持者认为本案是一场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诉讼,必将载入史册;批驳者认为法院是迫于立案登记制的压力错误立案,启动一场必败的诉讼是浪费司法资源。
纵观本案,法院从立案到审判在程序上均是依法进行的。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这些规定将我国法院适用多年的立案审查制变为了立案登记制,这种改变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护民众的诉权。
但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只要起诉,法院就必须立案,能否立案仍是以是否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为前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案件起诉的条件为:原告是符合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芙蓉区民政局拒绝为孙文麟和胡明亮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是典型具体行政行为,孙文麟、胡明亮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他们要求被告履行职权,对他们的合法的“婚姻权”予以保障。婚姻权属于人身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的四个法定条件,芙蓉区法院依法应当立案受理,这也是对原告诉权的保障。
本案涉及到个人的感情生活,如果当事人不愿为他人知晓,应当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主动向媒体公开此案的内容和进程的行为表明,对于他们的同性恋的事实上是选择公开,社会公众对他们是同性恋者已经知晓,因此,该案的内容已不属于个人隐私。据庭审反映,原告不申请不公开审理,芙蓉区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此案,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对该案的实体审理更受关注。原告诉称,他要缔结的婚姻关系既不属于《婚姻法》第七条所禁止的情形之一,也不属于第十条所列婚姻无效的情形,公民的结婚权利属于公民的人身基本权利,因此民政局应该履行其法定的职责,为原告登记结婚。婚姻自主权是公民天然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这项权利,但是何为法律上的“婚姻”?《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应该是“一男一女”的结合,这也是该部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大前提。例如该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同时,配套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结、离婚也做了类似规定,而原告所提及的第七条、第十条中的内容也是以一男一女的结合为基础的。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依照《婚姻法》拒绝两位男同性恋者的结婚登记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芙蓉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正确的。
从立案到审判,这起涉及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行政案件之所以备受瞩目,究其因,实质上是公众将维护同性恋者作为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中能否被认可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混同了,同时对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履行的诉讼职能也存在误解。公民享有多种权利,作为同性恋者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其法定的权利是司法机关职责所在。对于原告的起诉,法院不能拒绝立案和审判,因为这是其合法的诉权,但能不能立案和能不能胜诉则分属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两者并不相干。在这起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司法审理的对象应该也只能是芙蓉区民政局拒绝为原告结婚登记的具体行为是否合乎现行的法律,司法必须依法尊重和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
二、我国同性婚姻是否应合法
首先,总的来说,中国的公民社会发展迟缓、力量弱小,很难影响政治决策。LGBT(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尽管近年来表现活跃,但它的数量和影响力都不足以改变中国同性婚姻的法律现状。
另外,想要依靠外援,即借助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向中国政府施压,也是不可行的。一方面,为了能在中国境内合法运作,国际非政府组织不愿采取与中国政府相对立的立场;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国内非政府组织也不愿过多地与国际组织合作。
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中国政府可能会承认同性婚姻合法:
第一,长久以来,同性婚姻都是人权讨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实现其合法化刚好可以驳斥其他国家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指责,有利于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巩固政府合法性。简言之,对中国政府而言,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有政治效益的。
第二,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文化成本较低。从宗教角度来说,中国民众信仰的宗教和尊崇的儒家思想并没有导致普遍的极端恐同思想。从对待婚姻和 LGBT 群体的态度来说,中国民众的想法日渐开放,不少人甚至能够接受非传统的婚恋模式。如今,中国社会中强烈反对同性婚姻的声音比许多国家要弱,这意味着在中国推行同性婚姻的文化阻力较小。
网友咨询:同性婚姻合法化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有多远?
婚姻帮律师解答: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按照这条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开放同性婚姻登记的地区合法登记的同性婚姻,咱们是承认其有效的。但是,《婚姻法》第五条中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说明咱们的婚姻制度是为异性婚姻设计的,没有考虑同性婚姻。这样就造成了咱们法律上的一个悖论,即咱们既承认同性婚姻的有效性,又不能让同性婚姻进行登记。
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有待有识之士的宣传、呼吁,另一方面还要考同性恋人士站出来争取自己的权益。这条路可能很漫长,也可能在某个意想不到的时刻迎刃而解,但最终是靠大家的争取。
小编结语:我国的同性恋已经成为一个较大的群体,他们对感情生活的选择应当被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也不应因此受侵犯和漠视。但是恋爱是个人自由,而婚姻却不是一个“私人的问题”,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与继承、抚养等很多制度相关,婚姻还代表着不同的价值观,因此,它需要伦理和法律上的共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