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1、一般情节较轻的婚外情法律并不直接干预
一般情节较轻的婚外情属于道德层面管辖范围,法律并不直接干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以上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法院判案时一般不会以原则性规定作为判案依据,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特别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显然,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简单地以婚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婚外情,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或赔偿不一定可行。
2、达到重婚或同居行为的婚外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后果
(1)民事后果包括判决离婚与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与婚外情相关的重婚或同居行为将导致判决离婚民事法律后果,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至于婚外情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留给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酌定标准,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外情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婚外情损害赔偿误区
如上所述,并非所有的婚外情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与后果,通常有效或有用的婚外情法律责任与后果证据分为三大类:其一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其二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其三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婚外情证据有:照片、录音、短信、QQ聊天记录、视频、保证书等。关于婚外情证据,需要消除的一些误区主要如下:
1、婚外情并不一定导致离婚财产多分割
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并不大。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婚外情证据属于法官酌情考虑的证据。对于以上第一类婚外情证据包括像嫖娼、一夜情、通奸、短期的婚外情等在经济上难以得到赔偿。
2、婚外情并不导致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离婚物质损害赔偿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物质损害赔偿标准一般也是根据实际的物质损失额度进行赔偿,如收集证据的费用、误工费、差旅费等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般为1000元—5000元。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只有属于重婚或同居行为的婚外情证据才比较容易取得精神赔偿。一般的“通奸”与法律规定的“同居”是两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偶尔通奸行为与“同居”行为存在区别。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因此,取得婚外情证据要适可而止,不顾一切目的捉奸也可能涉及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极端的侮辱、侵犯他人人格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则可能构成犯罪。
(3)婚外情难以向小三请求赔偿
婚外情是否向小三请求赔偿?这个情况目前还无法请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破坏合法夫妻关系不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而夫妻关系亦不属于民事权益,因此受伤害的一方仅仅能向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并不能向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主张。
网友咨询:妻子有婚外情,我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2012年结婚,同年九月儿子出生。2014年妻子与前任男友(现在已婚)发生婚外情数次,2015年4月由对方妻子告知本人真相。本人今年36岁,独生子女。妻子兄弟姐妹四人。目前孩子在东北由我父母照顾。我想同妻子离婚。但是只有一个孩子,我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妻子不同意,请问我有什么办法?
婚姻帮律师解答:
孩子的抚养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任何一方都不愿协商,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现实的生活或学习环境(一旦改变是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双方的经济能力如何、是否方便实际照顾孩子、是否有利于教育孩子、有无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的恶习或嗜好等,并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充分维护孩子利益,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判决。双方可以针对上述情形提出自己的有利条件,从而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外情离婚赔偿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离婚物质损害赔偿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物质损害赔偿标准一般也是根据实际的物质损失额度进行赔偿,如收集证据的费用、误工费、差旅费等等。关于婚外情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