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因为偷偷的跑去看与前夫生的儿子,再婚女子房某某屡遭现任丈夫殴打,无奈之下,房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东方法律服务网--法律百事通获悉,近日,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2007年12月,贵州女子房某某嫁给在深圳打工的江西某村男子朱某,结婚不久生下了一个儿子,后因感情不和,房某某与朱某离婚,婚生儿子随朱某生活。2013年6月,房某某与同在深圳打工的福建男子陈某结婚。婚后,房某某发现,与之前的甜言蜜语相对比,婚后的陈某一反常态,不仅对房某某不闻不问,反而喝点酒后一不顺心就对自己打骂。更让房某某感到失望的是,因为同在一个城市里生活,陈某竟然禁止与亲生儿子相见,于是经常与被告因探望儿子的事情发生争吵,陈某甚至因此殴打房某某,这让房某某感到很痛苦。于是,房某某离家出走到惠州打工。
2014年8月,房某某已经怀孕8个多月,快要临产。但是,被告陈某仍然强行与自己过夫妻生活,导致房某某子宫大出血,被送至深圳某区医院后,医生又建议转送北大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后才保住性命。9月,房某某出现临产状况,而陈某将房某某独自一人留在出租屋内不闻不问,后房某某不得不求助邻居拨打报警电话才被送至医院顺利产下一名女婴。面对种种的辛酸和不幸,2015年7月底,原告房某某起诉离婚,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深圳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庭审理】
对此,该院高度重视,在初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迅速启动“人身保护令”程序,承办法官立即赶到派出所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8月1日,承办法官将陈某传唤至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告知他法院为保护妇女权益,防止家暴,依法向其发送人身保护裁定,裁定其在本案审理期间禁止殴打、威胁房某某,禁止限制房某某人身自由,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可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处罚。陈某在收到“人身保护令”后,向法院表示不会再对妻子实施家暴。同时,该院依法将“人身保护令”送达市妇联和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在收到该裁定后,都表示会积极协助该院做好此份“人身保护令”的执行。
9月10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承办法官案件首先进行了调解,告知原、被告双方婚姻不仅仅是两人的事情,更牵涉到双方的家庭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希望双方对待婚姻要慎重,不要意气用事,夫妻之间有矛盾是正常的并不可怕,只要双方多沟通,相互理解、包容,人无完人,多想想对方的优点和好处,多想想孩子。
对于被告陈某的家暴行为,承办法官不仅给予了严厉了批评,而且下发了人身保护令,禁止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并告诉房某某如果发现被告有家暴行为,可立即向法院、妇联及公安机关反映,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庭审中,被告陈某表示希望妻子房某某看在孩子的面上给自己一次机会,当庭向房某某道歉,痛改前非,承担起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并保证今后不会再动手打房某某,戒掉喝酒的不良嗜好。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房某某表示考虑到孩子还小,看在孩子的份上,愿意给被告陈某一次机会,同意和好,并保证只要原告陈某不动手打自己,自己,今后不会离家出走。
网友咨询:离婚,家暴,财产分割
男方家暴,男方为公司法人,拥有全部股份,但是实际不掌财务。公司往来账目,财产,银行信贷都由其哥哥管理。私人名义一套房产,已办理贷款。无车。双方有一女孩。不到3岁。女方想要离婚。
婚姻帮律师解答:
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也是争取多分割共同财产的有力理由 ,不过要有证据来证明 ,包括病历、 公安的出警记录 、证人等,关于财产分割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同时,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的过错情形,你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小编结语: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希望每一个公民或组织发现他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都应通过报警等方式积极伸出援手;同时提醒每一个遭到家庭暴力的人,当你遭遇到家暴时,应注意这些事项,最大程度减少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