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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核心提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形式和条件是怎样的。夫妻财产约定更多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可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行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婚姻法》[2]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无效。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因有如下三点:

(1)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对夫妻双方婚后的生活及婚姻本身关系至大,应该慎重进行。

(2)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存续期间相当长的约定,这种约定也可能会伴随夫妻终身,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极易因事过境迁或者漫长岁月的经过产生记忆不准确而影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引发争议。书面形式根据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预防争议有很大好处。

(3)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不便于第三人查核确定。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条件

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法约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2、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人不得代理。

3、约定必须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等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已经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终止该约定。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并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约定财产制的标的可以是夫妻共同所得的财产,也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范围,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得规避养老养幼等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或企图剥夺第三人应享有的继承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而作约定。

网友咨询一: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陈某和赵某是一对80后年轻人,结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约定双方经济上实行AA制,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在外所借债务各自负责偿还,与对方无关。陈某婚后从原单位辞职,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小店,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用于投资。后小店因经营不善,生意亏损而关门。李某在借款期满后向陈某要求返还5万元本息,陈某无力归还。于是李某持陈某写的借条向法院起诉陈某和赵某,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这笔债务。赵某认为他与陈某之间已经有约在先,这笔借款不应由他承担,是否如此?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所有制规定的是“共同所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也就是说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排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夫妻共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赵某与陈某书面约定婚后收入归各自所有,这是合法有效的,但该协议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如果赵某不能证明李某知道他与陈某之间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实践中这点通常是很难举证的,且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也不会告诉债权人这种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那么赵某是不能直接以他和陈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对抗李某。

网友咨询二:夫妻为逃避债务约定的财产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成都某公证处接待了一对夫妻,男方姓王,女方姓张。夫妻双方准备进行财产约定公证,王先生要求把所有财产公证给张女士,之后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公证员看到夫妻很恩爱,在咨询时有说有笑,非常默契,就询问两人公证的目的。王先生告诉公证员,以前自己是做建筑生意的。2010年与张女士结婚。2012年双方生育生育一女,现在孩子刚满三岁。2014年因经济不景气,生意出现问题,王先生向担保公司借的200多万元钱无法偿还,担心对方起诉会执行家里的房产和其他财产,才商量离婚,并希望通过公证方式,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夫妻为逃避债务约定的财产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在公证员劝说下,他们放弃了故意通过公证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财产约定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书不得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相关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约定应该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前,而不宜在债权债务发生之后。这个原则,体现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和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而不是全部债权或债务由一人承担。

这对夫妻没再坚持办理相关公证,表示会一起面对可能的债务,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友咨询三:何时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更好?

您好,我想问下什么时候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更好?

婚姻帮律师解答:

相比较婚后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婚前进行这一安排更有优势。一方面婚前双方和各自家庭的财产状况比较清楚,另一方面婚前约定对夫妻感情的影响也最小。中国内地目前实际情况也是如此,约定大多是在结婚登记之前。毕竟从传统观念上来看,婚前做财产约定让很多人已经很难接受,若婚后再签署,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更大。即便一方有这样的想法,实践起来成功率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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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种财富保障与传承的工具,有存在的价值,但同样有局限性: 实践中落实的阻力比较大,无法兼顾传承安排,很难对抗第三人,资产隔离的效果也有限,且欠缺保密性。更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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