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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姻罪有哪些类型?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及强奸罪有何区别?

核心提示: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那么破坏军婚姻罪有哪些类型?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及强奸罪有何区别?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

一、破坏军婚姻罪的类型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1、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3、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

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二、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及强奸罪的区别

1、破坏军婚罪与强奸罪有以下不同:

若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本条款是强奸罪的特殊条款,属于注意条款而非法律拟制。依据平等原则,同样的法益受到同样的保护,仅当对现役军人妻子的奸淫行为行为达到触犯强奸罪的程度时, 才成立强奸罪,而未赋予现役军人妻子性自主权利的额外保护。

2、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以下不同:

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破坏军婚罪的管辖

破坏军婚罪的案件由哪管辖,应该在哪立案?

婚姻帮律师解答:

破坏军婚罪在立案管辖上,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审判管辖上,一般由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涉及军队内部的,也可以由专门法院管辖。

小编结语:破坏军婚,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破坏军婚姻罪的类型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的区别  破坏军婚罪和强奸罪的区别  破坏军婚罪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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