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居就可以离婚吗
【案情回顾】
1999年10月,原告刘梅与被告张永城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女儿,取名张小娟。2003年7月2日双方到田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将户口由兴业县迁入田阳县。2009年起,被告一直在广东打工,由此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在夫妻分居期间,妻子及孩子因很少得到被告的照顾,双方便产生了矛盾,但被告逢年过节还是回来探望原告及小孩。2014年春节,被告回来探亲,原告再要求被告在家不要去打工,但被告认为不打工哪有钱养家糊口,不同意原告的要求,于是夫妻双方又闹起矛盾。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分居两地5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
【争议焦点】
本案原、被告夫妻分居5年后闹分手,能否判给离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符合离婚条件,应判决准许离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分居5年,但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因此应判不给离婚。
【法律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甚至感情破裂而造成的分居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必须有证据证明夫妻分居满两年。夫妻分居具备条这些条件时,法院才会判决给离婚。
本案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结为合法夫妻,婚后并生育一女儿,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然分居达5年,但起初分居是工作原因,且夫妻分居期间双方还有来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加强交流和沟通,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仍然能够和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网友咨询:分居满两年,会自动离婚吗?
你好,我跟我老公分居三四年了,我听很多人说,分居满两年了,就自动离婚了,请问是这样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这是不正确的。
2、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1)、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2)、诉讼离婚即俗称的打官司离婚。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即使符合该种情形夫妻双方也需要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4、分居两年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才能认定为感情破裂,且当事人必须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承担举证责任。
二、离婚的情形
关于离婚的理由和情形《婚姻法》的具体规定是,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无效婚姻的情形,最明确的规定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就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理由。
关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项规定是兜底条款,除前面规定以外的所有情形。《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有具体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另外,现实生活中以性格不和,婚外第三者,包三奶等理由提出离婚的。
小编结语:在现代生活中,由于住房紧张、夫妻对子女成长的担忧等多种原因,分居不分家的情形越来越多,若一概将夫妻分开居住作为认定分居的必要条件,未免过于苛刻,不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也对碍于现实情况不能分开居住的双方不公平。因此只要双方因感情不和停止夫妻生活,就应当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其直接表现可以为彼此分房,互不相干,没有共同家庭生活,包括性生活、精神生活和经济生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