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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产纠纷怎么解决?同居析产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核心提示: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没有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是没有法律保障的。那现实生活中如果男女双方发生分歧而产生同居纠纷,应怎么解决。同居析产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案情介绍】

原告甲诉称:原被告自1997年6月开始同居,1999年7月生育一子丙。2001年6月,原告出资购买本市房屋一套。由于当时原告从事夜总会经营,为避免生意上的风险,原告遂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购房过程中,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定金2万元及首付款19万元,贷款70多万元之后每月均由原告偿还。在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无经济来源,靠原告抚养。2012年8月前,原被告及丙生活在该房屋内。2012年11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综上,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分割考虑出资,故要求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折价款给被告。

被告乙辩称:甲与乙相识于1998年,并于1999年6月8日生育一子丙。两人于2001年初分手。2003年11月之前,丙随被告共同居住在虹口区某路,2003年11月至2012年6月,丙随被告及外婆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但从未与原告一起居住,与原告不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屋系被告出资支付首付款及装修款。丙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给被告。事实上,原告长期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此外,原告曾多次以各种案由起诉被告,但又多次撤诉。 2012年11月,原告强行侵占涉案房屋导致原告权利受损,为此被告亦提出排除妨碍诉讼,并获胜诉。综上,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屋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每月贷款系被告偿还,故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8日,被告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向该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一套,总价90余万元,贷款71万元,登记在被告名下。法院在向居委调查核实中,得知原告所谓的同居关系不能确定,并且不能证明共同购买的事实。为此,原告主张同居关系及要求析产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案由为同居析产,为此法律基础关系为存在同居关系。而从庭审中双方出示的证据来看,原被告间不存在所谓的“同居关系”,仅仅谈恋爱,即使生育子女,也不能认定为存在同居关系,为此本案首先缺乏的是基础法律关系。

其次,从房屋本身来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由被告个人出资,办理贷款,应为被告个人所有。

从出资来看,被告支付首付款的证据确凿,相反原告虽声称支付款项,但仅提供了存在诸多疑点的收据,显然不能证明支付的事实。

综上,法院运用证据规则判定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以及不存在共同出资的事实,驳回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感想】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时已料到本案的复杂性,但是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操作中又多了份人格对抗。原告利用已强占涉案房屋的优势,采用诉讼技巧,多次以不同案由起诉原告后又以撤诉告终,前前后后相关案件多达四个,历时两年,直至年前本案才迎来圆满结局。在此除了律师的努力,法官的公正审理外,还要感谢被告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和鼎力配合。

网友咨询:非法同居关系财产的处理

男女双方没拿结婚证,但办了结婚酒席,女方父母给了15.08万元压箱钱,现在女方要跟男方分手,想问这15.08万元压箱钱男方可以要求平均分割吗?可不可以认定是对男女双方的赠予?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没有领结婚证之前而且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男女双方的,就视为对女儿单独赠与,属于女方婚前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小编结语:通过上述案例可知,生活中,无论恋爱、同居、结婚双方,针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一定要在投资时留有痕迹,支付方式尽量采用银行转账,不能转账的,取现金额尽量一致;能登记在本人名下,不要登记在他人名下;不能登记在本人名下,又系共同投资的,必须用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投资比例、利益分配标准等内容;获得大件赠与的,要求对方出具赠与说明。做到以上几点,即使出现财产分割纠纷,也可使取证简单化,方便还原事实,尽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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