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农村女子悔婚拒退彩礼的消息引发关注。而之所以这则女子悔婚拒退彩礼的消息引起媒体关注主要在于,在这起女方主导的悔婚事件中,地方法院的介入为男方主持了正义讨回公道,为男方讨回2万彩礼。据悉,在男子得知他心仪的女子悔婚拒退彩礼后,他曾多次上门讨回彩礼,但女子拒绝归还,男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该名男子送给女子的彩礼包括:彩礼现金24880元、价值7100元的“三金”、手机及照相机各一部。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当该男子向女子提出结婚时,女子开始以各种借口推脱,最后明确表示双方性格不合,不适合结婚。
但事后,男子一家托人打听得知,该名女子父亲已将其女说给了另一户人家,该男子遂托媒人索要自己给出的彩礼和财物,却遭拒绝。男子无奈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及财物。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本案是典型的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既要注重法律的明确规定,又要考虑到当地的民风民俗,办案法官坚持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办案法官又耐心向该女子讲解了婚姻法有关条文,并将近两年来类似案件调出进行劝说。最终,该女子和其家人同意调解,当庭一次性返还给赵辉2万元彩礼钱。
法官寄语: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爱情的基础上,不应以给付金钱的多少来衡量。我国的《婚姻法》虽经三次修改,但仍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关系收受财物”。但现实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仍有存在,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因“彩礼”纠纷致贫而闹上法庭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此,希望广大家庭在为儿女缔结婚姻时,充分尊重法律和公序良俗,切勿存在攀比心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据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观察者网注:“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当时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没有子女 没有结婚证 起诉离婚 要请律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未领取结婚证,不是真正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小编结语: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爱情的基础上,不应以给付金钱的多少来衡量。我国的《婚姻法》虽经三次修改,但仍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关系收受财物”。但现实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仍有存在,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因“彩礼”纠纷致贫而闹上法庭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此,希望广大家庭在为儿女缔结婚姻时,充分尊重法律和公序良俗,切勿存在攀比心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