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
马某系某大学教师,与丈夫冉某婚后育有一子,因冉某工作繁忙,孩子一直由马某及其母亲照顾抚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离婚诉至法院,起诉时孩子不满两周岁,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孩子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后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冉某抚养,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向省妇联求助。
【案件进展】
接到该案后,省妇联依法展开调查,了解到冉某系公司高管,从经济水平上看,冉某确实远远超过马某;从抚养小孩情况看,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马某及其母亲抚养;从小孩自身情况看,双方起诉时,孩子未满两周岁,审判时已满两周岁。一审法院认为,审判时小孩已满两周岁,可以将抚养权判给父亲也可以判给母亲,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出发,认为冉某更适合抚养小孩,故将抚养权判给冉某。
为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省妇联多次征求法律专家意见,探讨判决结果是否存在瑕疵,女方能否获得抚养权等问题,并专门召开案件会办会,推动案件的处理。最终省妇联决定向市中院出具公函,希望法院给予关注,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公正判决。后中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省妇联也多次与中院电话联系沟通,积极推动案件解决,最终双方调解结案,马某获得了小孩上小学前的抚养权。
【以案说法】
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时,法院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可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是确立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具体情况可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本案中,法院判决时孩子已满两周岁,故判决给哪一方没有绝对性标准。在考虑各方因素时,审判人员可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应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的年龄和性别、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和继续性、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等。故当事人在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充分搜集自身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进而便于法官准确判断。
【知识链接】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网友咨询:有一个男宝宝现在三个月要离婚
有一个男宝宝现在三个月 因为没多少母乳一直混合喂养 22号回来到现在奶水已经吊上去了 因为一些原因我们过不下去了 之前我们都是和老人一起过的 我们是农村的 他母亲腿不好 就这种情况下孩子会归妈妈吗 还有就是财产问题 农村结婚前不是要彩礼吗 我结婚时要了八万块钱 给他家拿回去一万 之后结婚时我娘家又给我两万 结婚4年都是老人在当家 我的地什么的都他家种 每年给我们两万 但现在连零花再看病要孩子花的剩下不多了 现在这剩下的钱不到4万在他那5五万在我卡了 他还想跟我要回去他想让我什么也没有 按法律这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孩子应当由你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彩礼无需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应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
小编结语: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孩子抚养权还有许多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小编也提醒广大父母,在面临离婚孩子抚养纠纷的问题时,双方应该冷静协商,尽可能减少给孩子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