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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时股票收益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当前很多人热衷于炒股,甚至是一些夫妻双双投入炒股,虽然炒股有风险,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参与其中。而且现在在离婚纠纷中夫妻财产涉及股票纠纷的越来越多,那么离婚时股票收益如何分割?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回顾】

范女士:2012年,我结了婚。我在婚前买的15万元股票,一直被套牢。婚后,我和丈夫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于今年3月开始商讨离婚事宜,我的股票却在那时解套了,丈夫知道后要求把股票资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我不同意,认为那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我俩僵持了快俩月,现在我的几只股票已经升值了12万元。我想知道这些钱在离婚时是否应该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回复】

股票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也属于财产的范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共有。在本案中,范女士的股票因为是婚前购买的,原则上属于范女士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婚后双方均有投入资本或者双方对该股票存在共同努力的行为,对于升值部分应当按照婚后财产分割。

下面是几种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1.如果婚后对账户未进行操作且未投入共同财产,那无论盈利或者亏损,根据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分割时股票及收益均系开户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但未投入共同财产,若此时股票获得收益,法院的判例是支持开户方继续持有股票,给予另一方婚后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若此时股票亏损,根据法理认为应由开户方继续持有,剩余部分为其个人财产。

3.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且投入共同财产,若能够分清投入、盈亏等情况,当股票账户获得收益时,法院的判例认为应由开户方继续持有账户,给予另一方婚后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当股票账户亏损时,依据法理我们认为婚前资金系个人财产,婚后股票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与婚后投入的金额比例进行分割。

4.如果婚后对账户进行操作,且投入共同财产,若不能够分清投入、盈亏等情况,此时不管盈亏与否,该股票账户市值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的判例是考虑开户方的出资状况,给予开户方适当多部分的股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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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有房产2处有股票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两处房产属于婚后购买或取得,可以要求对半分割。

股票中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部分,依法也应对半分割。

【知识链接】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其股票的分割也就是对其股权的分割。在分配股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讼争的股票是否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股票具有财产权内容,因此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依照夫妻财产制中有关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股票有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是婚前购买的股票,双方对此又没有约定,依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一方于婚前持有的股权,属一方个人拥有的财产。但是该部分股权在婚后的收益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我们认为婚后的股权收益作为投资收益属于一种孳息,该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属于分配的范围。

(2)讼争的股票是否是可以转让的股票。股票是否可以转让关系到下一步实际分割的进行。现时发行的股票可以按是否向公众发行分为两种:如社会公众股和企业内部职工股。前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由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购买和操作。后者是在企业进行股份改造时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两种股票的分割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当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将股票判给了解股票知识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双方均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则可采取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票所有权的归属。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据有关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在社会转让和交易。因此,此类股票不应当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因为它只能由作为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另外,一般来说,内部股股权的转让在期限上也有限制,比如规定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企业内部职工间转让。因此,内部职工股一般宜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小编结语:离婚时股票需要进行分割,以结婚登记日为起算点,婚前的股票市值为个人财产,给予配偶婚后股票的收益(离婚时股票的市值减去结婚时股票的市值)一半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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