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陈某以经营鱼塘为由向银行贷款5万元。 2013年6月,陈某与妻子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无债权、债务。同年9月,贷款到期,陈某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义务。2015年4月,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袁某银行存款有6万元,法院遂依法追加袁某为被执行人,并对袁某的银行存款采取了扣划措施。
2015年5月,袁某得知其银行存款被扣,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前夫陈某在外的借款并不知情,且在离婚协议书中两人明确约定夫妻无债权、债务。法院应将所扣划存款退回。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袁某已经协议离婚,且双方约定无债权债务,法院不能执行袁某的财产,如可以执行,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都可以执行袁某的财产,那离婚协议形同虚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陈某当时贷款是经营鱼塘,用于双方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两人共同偿还。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可以执行袁某的财产,至于对于袁某来说,离婚协议书对陈某与袁某均有法律约束力,袁某偿还了债务可以向陈某追偿。
【分析】
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不仅受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约束,还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约束,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内外之别。 本案的离婚协议中债务约定是夫妻债务关系的内部分割,且实际上双方是有共同债务的,双方就均有偿还的义务,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因此袁某仍需与陈某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家庭债务。
小编结语: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不仅受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约束,还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约束,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内外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