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刘先生:我和我老婆都是股民,我们各自开有股票账户。今年牛市行情不错,我选的几只股票都涨了,挣了一些钱,我老婆的几只股票之前被套牢,目前为止还没有解套。5月初,我们协议离婚,老婆提出,要把我俩的股票合在一起估算市价,然后一人一半,我觉得这很没有道理,毕竟我俩各有账户,应当自负盈亏。请问我老婆说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相关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股票增值属于投资收益,所以对增值部分可以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针对金先生的情况,要看其投入股市的资金来源来作判断。
若属婚后开户并操作的情形,分三种情况讨论:
1.如果夫妻双方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均为个人婚前财产,对原始投资部分是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参与分配的,如果任意一方股票增值,另一方可以要求对增值部分进行分配。
2.如果资金来源是婚后共同收入,因原始投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所有股票价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3.如果资金来源既有婚前财产又有婚后共同财产(不包括婚前购买股票的增值),还能够区分各自投资明细,分别按照上述1、2情况分配;如果不能区分,可对总的增值部分及投入的共同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对各自持有账户分别操作,与是否共同财产及如何分配没有直接关系。
【知识链接】
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小编结语:夫妻共同财产,是受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遵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总体来说,凡是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都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都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