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一)申请人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二)申请立案须递交的材料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2、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3、第4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3、第4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二、哪些国外离婚判决不予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网友咨询:同事和他外国的媳妇过不下去了,请问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怎么走
同事和他外国的媳妇过不下去了,请问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怎么走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提交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申请时,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