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古先生与卢女士2006年结婚,2007年生育了一对龙凤双胞胎,两人商量后,给儿子取名古德,给女儿取名古凤。2012年,两人离婚,儿子古德归卢女士抚养,女儿古凤归古先生抚养。不久,卢女士单方向公安机关提出更名申请,将儿子古德更名为卢克。三个月后,古先生在探视儿子时,才得知在儿子被更名,于是立即申请了行政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经复议,撤销了更名,儿子姓名恢复为古德。卢女士不服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
【审理结果】
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保护问题,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1、离婚后,卢女士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单方给孩子更名?
2、古先生在儿子被更名后超过60日才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合法?
从现行规定来看,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无权单方给孩子更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本案中,卢女士在前夫古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申请给儿子更名,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故此,得不到支持。
至于古先生在儿子更名后超过60日才申请行政复议,也是合法的,因为60日申请复议期,是从古先生知道儿子被更名情况后才开始起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古先生在得知儿子被更名后,立即申请了行政复议,故此,并未超过法定的60日申请复议期,申请复议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拓展阅读】
孩子出生时:
由父母共同决定孩子姓氏及名字;
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由父母协商确定孩子的姓名。
孩子在成年之前:
由父母共同决定修改孩子的姓氏;
离婚后,孩子成年之前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孩子的姓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依据:公安部在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孩子成年之后:
可以自行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也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变更权,变更权是指公民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姓名一旦决定,并非不可改变。公民无论何种原因,只要符合规定,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名手续,即可改变自己的姓名。变更姓名的权利只能由孩子成年后本人行使。
小编结语: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过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