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的材料
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因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一)港澳同胞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分为永久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两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并是香港本土人士或在香港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华裔人士,才能按香港同胞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台湾居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即指户籍底册的影印件。
2、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主要有:①由台湾地区直接来大陆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机关签发旅行证件,有特殊事由的,可以由指定的开放口岸的公安机关签发旅行证件。②由港澳地区来大陆的,可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签发旅行证件,也可由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处和香港中国旅行社签发旅行证件。③经其它国家来大陆的,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签发旅行证件。
3、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涉外收养人应提交哪些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身份、收养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网友咨询:外国夫妻很喜欢中国的孩子 他们想要领养一个中国孩子 请问外国人收养孩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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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人依照收养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关于涉外收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