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向原告徐某借款,借款金额共计17500元。2014年9月2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7,500.00元、借款月息为5%。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徐某及被告胡某、伍某对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及利息约定均无异议,但对该笔借款是否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有争议。原告徐某认为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认为借款为被告胡某个人债务,且被告胡某当庭自认借款均用于其吸毒、赌博。经查,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被告伍某为垫江县建委干部,被告胡某为垫江县建委聘用制职工,案涉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胡某因吸毒、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并于2015年被垫江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庭审中,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并经庭审详细释明,法院依法将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转回给原告徐某,但徐某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其证明目的。
法院审理认为,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当兼顾维护债权人信赖利益和维护举债人配偶权益两个方面,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是否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要厘清这一问题,应当从被告夫妻是否合意举债、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生活及举证证明责任的转化来确定本案是否应当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推定法则。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后,原告徐某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其证明目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徐某对被告伍某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共同债务的认定前提为举债人是否合意举债,落实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即为举债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为案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则直接以债务是否产生于举债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可见,机械地适用任一规定或法则均有可能导致权利保护失衡,因此,对于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应当综合考量上述法律规定及法则,不可偏颇其一。本案中,在案涉债务明显超出二被告日常生产生活所需,且其借款用途极有可能与被告胡某赌博、吸毒行为相关联时,原告徐某要求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直接推定案涉债务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显失公平。
要实现上述法律规定及法则的综合考量,关键在于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转化。为实现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债权人及债务人夫妻均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时,就应当重点审查债务人夫妻是否共同受益借款。如果债务人夫妻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那么就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推定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应当转回到债权人一方。
本案中,原告徐某举证证明案涉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初步推定案涉借款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关。因二被告认为案涉借款为被告胡某个人债务,作为举债人配偶一方的被告伍某就应当承担证明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被告伍某举证证明在被告胡某借款前后,被告胡某长期存在吸毒和赌博的违法行为,其借款用途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无关。结合二被告的职业收入状况,二被告在未遇到家庭重大变故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向外多次高息举债小额借款不合常理,且明显超出二被告日常生活所需,而被告胡某长期吸毒、赌博急需毒资、赌资与本案的高息小额借款多次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被告胡某自认借款用于吸毒和赌博的当庭陈述与被告伍某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高度关联,可以认定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即被告伍某举示的证据可以达到认定案涉借款并非夫妻共同举债或共同受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高度盖然性,原告徐某应当就案涉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继续补强证据。
【知识链接】
这样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网友咨询:如何举证非夫妻共同债务
前妻,在婚姻续存期间,违背我的意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别人借了大额借款,转借给一企业使用,现该企业因种种原因无法按约定偿还。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情况: 1. 女方:半产权房1套 估价28万元(半价14万元); 2. 男方:全产权房1套 估价36万元; 3. 共有产权房1套 估价110万元 男方已协助女方将该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50万元归女方使用,如女方不能归还银行贷款而导致该房产拍卖,拍卖的余款及房产内的附属物品全部归男方所有。 另男方母亲的卖房款及部分现金由前妻使用,已还款4.4万元,今年10月到期应归还36万元。 现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男方从哪些方面进行举证上述债务属于非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对借款有合意,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和共同消费,你的情况是她借钱给另一企业,就能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
小编结语: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如果夫妻合意共同举债,或者尽管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