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两人开了一家餐厅,生活日渐富裕。由于平时较忙,孩子和父母关系日渐疏远,所以刘某离开餐厅做全职太太,陪伴孩子。但张某有钱之后对刘某越看越不顺眼,三天两头找碴儿打骂刘某。2011年,张某提出离婚。刘某考虑到两个孩子,坚决不同意。张某为达到离婚目的,通过暴力手段威胁刘某,但离婚请求还是遭到刘某拒绝。于是张某又心生一计,某日张某告诉刘某,想再买一套房子,但是第二套房子税点较高,俩人先离婚,之后将买的房子挂到刘某名下,等房产手续办理完毕后俩人再复婚。刘某信以为真,遂与张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事后,张某委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的朋友,在刘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张某并未购买房屋,也未表示复婚意思。刘某认为受到欺骗,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其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是通过欺诈的手段与刘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并在刘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并非是刘某的真实意思并且涉及程序违法,离婚登记应为无效,遂判决撤销离婚登记,双方恢复婚姻关系。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登记是否有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本案中,张某以欺骗的手段,在违背刘某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离婚协议,且在张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中未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不符合《婚姻法》对于协议离婚的要求,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且张某在刘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走后门,登记离婚,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的相关要求,因此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角度看,张某是在违背刘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达成离婚协议,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的离婚登记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