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调解分为几种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整个诉前调解过程,类似于一场法院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法院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调解失败的话,法院也会开出交纳诉讼费的单据给原告,让原告预先缴纳相关费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进行诉前调解较多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的案件,原则上他们都会进行诉前调解,其他的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庭前调解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离婚调解原则的贯彻实施,法院希望在开庭审理前,能够通过法官耐心的说服工作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会选择在原告诉请、被告答辩、证据交换质证完成后,方能进行调解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不仅法官对于案件的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当事人通过质证的较量也对自己的实力有了一个正确估计,可能对之前不肯放弃的条件做出适当让步,在法官的适当引导下,比较容易达成调解。
值得提醒的是,有时候法官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以判压调,使当事人处于一种 “囚徒困境”定的状况中,作出不公平的让步。因此,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有聘请律师,一定要多听取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聘请律师,一定要明确自己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底线是什么?坚守自己的原则,做出自己可承受范围内的让步,方是明智之举。
二、法院如何进行离婚调解
【案情简介】
女子符某与郑某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结婚登记,两人育有一女。由于婚后符某经常怀疑郑某对婚姻、家庭不忠诚,两人分居两年多后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而符某认为如果郑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则同意离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坚持离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双方当事人离婚、婚生女由符某抚养,郑某自愿给予符某16万元的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的离婚案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的精神多做调解工作,凡是通过调解能够解决婚姻纠纷的,就不要采取判决方式。通过调解,或促成双方和好,或促成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生活的协议。事实证明,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婚姻纠纷的方法。
本案中,双方彼此缺乏信任,实际分居已两年多,婚姻已名存实亡,郑某提出离婚后,符某并不反对,说明双方在离婚问题上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双方同意离婚,为法院的调解奠定了基础。法院根据双方对待离婚的态度,结合本案女方没有工作、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女儿交由女方抚养;考虑被告符某没有工作,原告郑某在财产上给予援助。在法院对双方进行法理、情理相结合的调解后,郑某最终愿意向符某分期支付16万元的生活援助金,婚生女由符某抚养。
本案调解协议的达成,使双方好合好散,由此避免了一场纷争,减少了一场对峙,同时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在财产上获得了补偿,对未成年子女也做了恰当的抚养安排。虽然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和平分手,未成年子女也得到了妥善安排,但从家庭生活和婚姻关系来说,夫妻之间多一些信任,多一些沟通,则可能避免离婚的悲剧,子女也可以在完整的家庭里健康成长。
网友咨询:离婚调解书没写共同财产分配问题
05年5月1号因动手大伤分居,六月一号我回婆家带走九个月的闺女,怀孕生子喂奶期间,没法工作没收入,钱都他自己身上,从五一回娘家就身无分文,抱孩子走时也就身上一身衣服,什么都没有拿,后提出离婚不同意便起诉,当时法庭调解共同财产无争议,(我认为无争议就是个人那个人的东西,共同财产车婚后买的平分,孩子的随孩子走,)九月十四拿到法院调解书,女儿归我,但并未注明任何共同财产,后来去拿东西时,我陪嫁的家电都藏起不在家中,说坏了去修了,孩子的车床被子玩具手镯子银锁等等都藏起不给,甚至我婚前单身时自己买的碗筷啥的都不让拿走,找过法庭,说是商议男方,但结果就是不给,现在抚养费也不给,婚后男方借我爸的五万也始终不按法律判决书归还,我想知道,共同财产车以及孩子的物品,我是否还能起诉要回,抚养费能否再起诉改为一次性要回,不给就强制拿车抵
婚姻帮律师解答:
看样子,你的调解书上并没有具体分割财产的明细。建议你另行起诉,具体要求分割。你的陪嫁物品属于你个人的,男方无权占有,私自藏匿是侵权。
小编结语:做好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是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庭前调解,能够有效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但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