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情离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常见婚外情证据形式
第一、“保证书”、'道歉书”等证据;
第二、老公与小三书信、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建议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
第三、捉奸在床的证据,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的方式取得证据;如果属于嫖娼就比较简单,可以调取公安机关的处罚依据作为证据。
(二)取得证据的注意事项
第一、受害方这时不要和配偶吵闹,不如策略一点,给他一个机会让他承认错误,在此期间你可以录音,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如果可能的话,你还可以要求他写一份悔过书,其中写明他和第三者有什么关系,这是一种更直接的证据。
第二、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你可以安装录像设备在自己家,由于设备安装在自己家,这样证据就不属于非法取得。另外,你还可以密切注意他们的举动,发现他们一起在夜间进入家里并熄灯休息,可以找两名以上的人与你一同回家,名义上是拿东西实际上是取证,并且拍下照片。但是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收集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还有会涉及到侵权。因为取证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第三、如果你发现他们两个在其他地方发生性行为怎么办被?你可以到公安局报案说发现卖淫嫖娼,公安局到现场抓获制作的笔录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第四、如果对方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甚至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由于该行为已经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说明婚外情问题呢? 这些证据还不够,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
网友咨询:老公有婚外情,三天两头不回家
老公有婚外情,三天两头不回家,一次吵架我刚走,他就把家里的财产都卖了,二十天左右,在一家店我找到了我的东西,板要我翻三倍的价格收回,我下跪求他们才愿意在原来的价钱上加2百给我,可东西不是我原来的,老板非得要我老公亲自来认领,我一直都联系不上老公,我们是二婚,他前妻留有一女,我来又生有一男一女,我们有结婚证,我们没有房子,车子也被他去年卖了,他曾经做生意向我娘家借7万元,至今未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们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不好,则只有诉讼离婚。根据你的述说,他有婚外情,以及借钱等问题,需要证据。对于孩子,一般是一人一个,借的7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他做生意挣得的钱也没拿回家做生活开支,属于他的个人债务。
二、离婚债务怎么还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二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2、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3、法院对离婚案件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判决处理的,应以判决意见来确定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来承担债务。审理中可只列该债务偿还人为被告,判令其承担偿还责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因为:
(1)法院的判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依法作出的裁判,带有法律强制性,它不以离婚案件当事人及债权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他们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2)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判决处理不同于调解,它是在对全案的各个方面包括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进行全面审查,且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公正、客观、全面的判决。-般来说,判决的离婚案件,双方所分得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比较公开、均等、合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金额也相差不多,因此,一般不可能出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
(3)若应承担的一方无能力承担债务,则可责令该债务人以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
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因双方当事人未举证,致使法院在对该离婚案作调解或判决结案时遗漏若干共同债务的,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一般应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原夫妻二人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既然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该债务遗漏(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未举证),那么其二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仍旧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
小编结语: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但是,可以作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自己“无过错方”可要求适当多分财产。如果能够证明两人有稳定的同居关系的,才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