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非抚养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的情形: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网友咨询:结婚八年,有个七岁的女儿
结婚八年,有个七岁的女儿。结婚八年男方从没给女方一分钱,即使在女方在家带孩子的期间也是这样,现在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就是不回来办离婚手续,没有财产,主要是孩子跟谁,小孩愿意跟她奶奶,女方也想带着.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是这样可以起诉到法院,所以孩子抚养问题,只要女方愿意带,一般来说,就不能跟着奶奶,毕竟女方还是监护人.
二、如何解决抚养权变更纠纷
【案例1】
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2001年7月双方生育一女张某某。2007年2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双方离婚后,张某无固定收入,李某在学校任教有固定收入。张某某实际由李某抚养至今,且张某对其一直疏于关爱、缺乏沟通。2013年5月,李某与张某协商要求将婚生女抚养权变更为自己,张某未同意。2014年9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婚生女张某某的抚养权人变更为自己。审理过程中,法院征询张某某本人意见,她表示愿意跟母亲共同生活。法院判决张某某变更由李某抚养。
【案例2】
原、被告2013年12月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按照调解协议,婚生女甲和婚生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可以探望两子女。离婚后原被告都生活在厦门,两孩子则在广州由被告父母照顾。2014年1月份,原告到广州探望孩子时和被告的父亲发生纠纷,引起肢体碰撞。经过当地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调解后被告父亲同意随时可以让原告到家中探望孩子;2、双方签字后互不追究对方相关法律责任。但原告认为被告自己在厦门工作、生活,却将孩子交给被告在广州的父母,其自己去看孩子的次数比原告还少,并未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而且原告从女儿的老师处了解到,女儿作业本等应由家长签字的却都由女儿自己签,原本活泼的女儿现在变得沉默寡言。被告父母不配合原告探望孩子,曾经甚至阻止原告探望。故原告主张由原告将女儿带在身边抚养照顾会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也能减轻被告父母负担,好让他们集中力量抚养儿子。目前原告在厦门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因此要求变更女儿由自己直接抚养。
被告辩称, 1、当初离婚调解时原告主动提出:不抚养子女,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现金35万元;由此可见,原告对两子女感情不深,否则不可能弃子女而求取钱财;2、两子女从小就和被告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具有深厚的感情和继续抚养的感情基础;3、两子女的学习成绩很好,尤其是婚生女的学习非常优秀,诸如自己代签字和个性沉默寡言与事实不符;4、离婚前孩子也主要是由被告父母照顾,由父母照顾子女也是中国传统家庭的一贯做法,如果不顾事实和情感,反而更不利于子女的成长;5、原告至今只去探望过子女一次,之所以起冲突是因为事先没有沟通好,以后只要原告愿意合情合理并依法探视,被告及其父母均不会阻拦。6、被告和孩子虽然身在两地,但经常打电话,寄东西,并计划将父母和两子女一起接到厦门生活。7、被告目前月收入1万元左右,收入稳定。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是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尚不足一年,之前双方对婚生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现在原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具备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正当理由;二是被告目前具备相当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三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婚生女目前年纪尚小,需要一个稳定持续的生活环境,频繁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四是被告父亲之前曾因孩子探望问题和原告发生纠纷,但当时双方已经和解,不影响原告今后继续去探望孩子。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也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指导意义】
1、如果确实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离婚时不可轻易放弃,离婚后要求变更不是很容易。
2、婚姻破裂确实是让人难过的事情,但双方都应尽可能减少对孩子的不良影响,保持对方的正常探望。
小编结语:若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或通过诉讼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那么,除非符合《意见》第16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具体见上述法条索引),否则一方提出抚养权变更的请求便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