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白白抚养了别人的儿子三年
袁先生和钱女士2005年结婚,很多年都没有怀上孩子。2010年,钱女士终于怀上了孩子,十月怀胎之后,袁先生总算有了一个儿子,全家老小都非常开心,当宝贝一样疼爱。
俗话说七年之痒,2012年,袁先生发现钱女士经常早出晚归,而且手机里面经常是短消息铃声不停,有时候钱女士还神神秘秘到厕所里面接电话,故意不让袁先生听到电话内容。这些行迹开始让袁先生起了疑心,多次旁敲侧击之后,妻子对丈夫的怀疑矢口否认。因为家庭关系并没有出现不和谐的情况,所以袁先生并没有深究此事,反倒觉得自己疑神疑鬼。
2013年的一天,妻子钱女士突然要求和丈夫离婚,原因竟然是自己在外面有情人谢先生,而且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和谢先生结婚。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钱女士还反常地提出必须要把儿子归自己抚养。在袁先生一再追问下,妻子钱女士终于坦白,这个儿子是自己和谢先生所生,根本不是袁先生的亲生子。这个消息让袁先生和他的父母感到十分意外,无论如何都无法相信这是真的。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孩子和袁先生进行了亲子鉴定。最终,结果显示,两人并无血缘关系,这让袁先生和他父母全都傻眼了,当年全家视如珍宝的孩子,竟然是媳妇和外人生的,一家人还养了孩子那么多年。
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钱女士还提出为孩子和谢先生进行亲子鉴定,最终结果显示,谢先生才是这个孩子的亲生父亲。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孩子随后也把姓改成了谢。
专家说法:通过DNA检测分析来做亲子鉴定,其原理来自于盂德尔的遗传规律。依据该定律,孩子身上的遗传物质一半来源于父亲,一半来源于母亲。因此通过比对特定基因座上的遗传信息即可判断两个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如D13S317基因座上父亲的基因型为11-13,而儿子为8-9,父亲身上找不到儿子所必需的8或9,就应该排除父权。
一、进行亲子鉴定需符合的条件
(1)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
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二、哪些情况需要做亲子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行司法亲子鉴定的情形主要有:
1、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是否亲生关系;
2、强奸犯的认定;
3、认领被拐卖儿童;
4、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出生证明;
5、遇难者(空难、海啸等)身份无法辨认;
6、抚养权纠纷。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关于亲子鉴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