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离婚协议没兑现 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2007年4月1日,大张和小李两人各持“绿本”在民政局门前互道珍重后和平分手。他俩刚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幼女和曾经的‘爱巢’都归小李”。然而,小李母女俩住了半年多,大张却迟迟不肯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小李。由于协议离婚房屋析产需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无奈之下,这对昔日夫妻公堂上相见。后经法院判决,该屋归小李所有,小李凭法院的判决书单方办理了房屋过户。
记者了解到,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愿,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所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进行房屋析产。
协议离婚后对方不配合如何解决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上约定房子归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怎么办?
碰到这种情况,可以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两种离婚析产方式如何选择
如果离婚当事人认为,对方在协议离婚后可以履行协议并配合房产析产过户,并希望短时间、低成本的办理离婚手续,可以选择民政局协议离婚处置房产,如果对方不配合再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当事人,对于对方能否履行民政局离婚协议配合进行房产过户有较大顾虑,希望一次性彻底解决离婚析产问题,可以选择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分析: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可一旦产生纠纷,仍需诉讼解决。而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依据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需要法律明确介入保护,建议在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这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
民政局协议离婚与法院判决、调解办理房屋析产登记的区别
一、提交资料不同
除均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免税证明、房屋平面图等资料外,民政局协议离婚析产需提供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析产需提供现产权人身份证明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办理登记申请人不同
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需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只需现产权人一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所需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析产登记即可,但双方另行约定的或法院要求协助办理的除外。
三、办理时间和成本不同
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优点是办理时间短、程序简便、成本低。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签署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经调解、判决,办理时间较长,相应成本也较高。
四、析产约定内容严谨度不同
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此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对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地解决问题。
五、强制力不同
更为重要的一点区别在于,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也并非百分之百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有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六、物权变动生效时间不同
民政局协议离婚的,房屋物权的改变在当事人双方在房管部门办理完离婚析产登记后才生效。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房屋物权在相应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即发生了改变。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如果离婚当事人认为,对方在协议离婚后可以履行协议并配合房产析产过户,并希望短时间、低成本的办理离婚手续,可以选择民政局协议离婚处置房产,如果对方不配合再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当事人,对于对方能否履行民政局离婚协议配合进行房产过户有较大顾虑,希望一次性彻底解决离婚析产问题,可以选择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