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法律文书名称以及当事人称谓
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有所区别,有其自身特点。启动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名称不宜写作《民事起诉状》,可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同时,不宜将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而应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三)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诉。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况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
案例
1998年,广西钟山县男青年邓某与钟山县两安乡女青年陈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2000年期间,陈某离家出走。邓某曾多次寻找陈某仍无法得知其下落。2006年,邓某在未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于某在桂林市临桂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在,由于感情不和,于某想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邓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请问:邓某在妻子陈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又与于某结婚,邓某与于某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据此可知,邓某已于1998年与陈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在未与陈某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2006年又与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邓某的行为已属于重婚行为,所以其与于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财产及子女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的,可以另行起诉。关于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