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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分析离婚原因及“外遇”证明

核心提示:造成离婚的原因有哪些?如有外遇,如何证明有外遇?更多关于“离婚原因及外遇证明”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李明现年32岁,曾因犯盗窃罪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5年,他和妻子结婚,并生育一子。因为妻子的工作单位离家远,因此在外租房居住,周末休息才回家,两人聚少离多。

今年5月,李明的妻子回家提出要离婚,李明想不明白为什么。“我和她说别离,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不好。”李明说,两人没说几句就吵了起来,妻子坚持要离婚,他就怀疑妻子变心,背叛了自己,一时冲动就在床上掐住了妻子脖子,还捂住了妻子的嘴。其间,妻子从床上掉下去,他又扑过去掐。

“我就想着一起死了得了,又一想还有小孩呢,就算了。”李明说,他松手后,妻子已经脸色青紫。李明赶紧到外面求救,随后妻子被送到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明的妻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明后被抓获。

律师分析:

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关系最小的单位,也是关系每个人最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关系,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指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情感的主导性导致的权利义务很难以固定标准来衡量。

1、准予离婚的理由

案例中的夫妻本来有一个完美的家庭,但是因为夫妻两地分居,一方遂提出离婚。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代生活,因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者越来越多。在这些离婚纠纷中,不乏有一方主动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对是否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在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时,需要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此时,需要法官从法律层面认定双方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况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条文的中各项认定标准和认定范围进行了细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另外新增一类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除了前述法院可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外,一般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经调解不同意离婚的,法官将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认定,当然了基于“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理念,法院在是否判决离婚的问题上还是相当谨慎的,如无特别事项,对方当事人又坚决不离婚的,一方想要离婚在实践中还是有难度的。

2、审判实践对于“外遇”的证明

关于案例中,李明怀疑妻子有变心从而做出过激的行为,外遇这个诱因也是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存在的情形,但在法庭上,证明一方有外遇也是相当困难的,根据笔者的经验,在证明对方有外遇的这一情节,当事人可以考虑一下类型:

第一类,迫使过错方自认,如婚外情突然曝光,可以要求过错方写“保证书”、“道歉书”等固定事实;

第二类,通过第三方认定对方出轨行为,如涉及嫖娼的,搜集的警方的笔录等,工作单位为发现职工不正当关系的,对职工作出的生活作风相关的处理;

第三类,过错双方的不正当行为,如书信、短信、邮件,甚至是超出普通关系的动作如亲吻、拥抱等等。

第四类,最直接的证据——捉奸在床,但是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很可能因为涉及侵犯隐私,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纳。

3、关于本案涉及的刑事问题

李明因为怀疑妻子,做出了掐脖子,同时捂住妻子的嘴的行为,从其方式上看,客观上可以造成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内心亦考虑“一起死”,故依照刑法,李明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但同时,李明在可能造成妻子死亡的情况下,考虑到子女,而积极主动放弃了掐脖和捂嘴,并及时呼救,挽救了妻子的生命,在刑法上,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罪情形。依照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李明的行为虽然已经造成损害,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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